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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履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

2017年03月31日 15:37 | 作者:刘佳义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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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强调要进一步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人民政协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人民政协的三项职能中,民主监督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都对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出了明确部署。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要求,各级党委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深刻阐述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以及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程序、工作机制,突出强调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对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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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

准确把握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是做好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基石。习近平同志强调,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点。《意见》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协商式监督是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这是因为:第一,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开展监督不是靠强制约束力,而是靠政治影响力。第二,政协民主监督源自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优良传统。它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别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第三,协商是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和优势。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协商是方式和原则,监督是手段和途径,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是目的。

有人可能会产生疑惑:协商式监督是不是混淆了协商和监督两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是有区别的。协商是商量问题、共议问题,沟通思想、同谋计策。协商中有不同意见的表述,也有各种观点的碰撞,但这不等于监督。监督是发现问题、监视事情、批评缺点、督促工作。从它们的不同含义看,政协民主监督一方面是对决策提出意见看法,另一方面是对执行中的政策措施进行检查督促,但与协商不是一回事。其次要看到,政协的三项职能又是辩证统一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无论是从政协历史发展看,还是从现实政协工作看,三项职能确实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比如,全国政协的双周协商座谈会,既有协商的内容,又有监督的内容,还是参政的一种形式,很难说它只是履行哪一项职能。正因如此,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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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主监督 监督 政协 人民政协 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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