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党派·声音>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

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助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2017年04月07日 13:54 | 作者:民建广东省委 |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分享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形成了“一行三会”为主导的中央金融监管以及地方金融监管为补充的金融监管格局。这种金融监管体制由多头多级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的监管领域,能够发挥分行业监管的专业优势,对于维护金融业稳定发展有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金融业的不断对外开放和创新发展,近年来,以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等为代表的区域性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此类新兴金融业态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补充,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有力支持,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但由于各类新型金融业态尚未纳入中央金融监管体系,缺乏明晰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宏观经济增长放缓、经济结构调整、金融创新进程加快等因素叠加影响下,特别是2016年以来地方金融风险逐渐暴露,各类非法集资、非法期货等非法金融行为高发频发,并呈现出网络化、涉众性、跨区域、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各种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难度大,维稳压力大,信访问题呈现组织化、规模化、长期化趋势。

目前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金融监管职能边界模糊。目前国家政策虽已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任务,但都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依然属于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方金融办(金融工作局)在执法方面缺少法定依据。目前地方金融监管局只能对监管对象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结果只是撰写专项检查报告作为政府决策参考。而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苦于没有行政执法权限,而不会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更不能对行政相对方构成约束力,地方金融监管局充其量只能寻找其他部门协调解决。

(二)地方金融监管的事后性与职能创设的滞后性。地方金融具有明显的不规律性、不公开性、区域性、随意性等特点,因此容易造成地方金融的监管事项较为隐蔽,一般只有在风险暴露时,才能被发现,但是此刻解决为时已晚,仅仅靠单纯的事后追究,并不能起到预防作用,更无法实现事前提示、控制和防范风险的监管本意。同时,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在设置上存在一定的空位、缺陷,有时甚至是滞后的,现有以监管对象为标准实施分类监管,会造成许多的监管盲区。

(三)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在地方金融监管实践中,地方金融管理体系还未形成统一的框架,管理职能散落于各个部门。比如,我省典当行、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管理由省商务厅负责;创业投资备案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由央行银监会出,具体由省金融办监管;企业债由发改委负责。网络贷款公司、网络众筹等机构,目前尚未确定具体监管细则。这种情况下,监管政出多门,职责交叉,有效性差,无法形成合力,不利于中央全面的管理和掌握地方金融机构的整体情况,降低了管理效率,监管效果也难以保证。特别是出现金融风险时,相互推诿,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

(四)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定位宽泛。本世纪初,国家对金融事务管理实行“一行三会”的垂直监管。在此金融监管模式下,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金融办应运而生。最开始金融办并不具有行政审批权,主要任务是联系并配合“一行三会”工作。随着各地政府对金融产业越来越重视,金融办承担的职能亦实现了升级和扩容。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在培育金融产业、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小额贷款、促进要素市场发展等方面,不少地方的金融办都进行了尝试和探索。随着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为领导,以金融办为主,财政、发改、经信等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相协调的组织架构。其中,金融办主要发挥的作用有三:推动金融改革创新、金融专业监管、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尽管权能行使的相对方并不多,但这几项职责,任何一项之履行都非易事,甚至需要各自单独成立一个部门。将这几种性质差异较大的职责集中于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于一身,对地方政府履行监管职能带来了较大挑战。

(五)金融监管人才缺乏。金融人才属于高端人才,会向专业机构流动,地方政府的专业金融人才非常匮乏,降低了行政履职效能;经过几次机构改革,金融办的编制指标非常稀少,这导致金融办的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因此,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迫切性日益突出,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对策与建议如下:

(一)向中央编办建议清晰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中央对金融业管理的主导地位的原则下,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双层金融监管的总体思路是:中央管大中,地方管小微;中央管全国,地方管区域;中央管公众类,地方管非公众类;中央管存在系统性风险的领域,地方管存在区域风险领域。比如,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平台、各类交易场所等,具有明显区域外溢的金融创新发展迅猛,对此则需要以中央监管机构为主导,统筹协调进行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产生。对地方管理的部分,应明确地方政府对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引导地方政府遵循“区域性”原则履行好相关职能。地方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必须明确,发生金融风险时,中央和地方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的责任,及时有效地处置辖区金融业突发事件,改善本地区金融生态。

(二)通过法律正式授权省金融办承担区域性地方小微金融监管职能,适时考虑将当前金融办改为金融管理局。同时明确其法律地位、管理对象、职责范围,将分散在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金融管理职责进行整合,明确由金融管理局对地方金融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协调、服务,着力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

(三)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充实自身力量。要强化省金融办统筹协调力度。在各市、自贸区设立对口机构,省级金融办对下级金融办要有较强的约束力。与此同时,也需要金融办在履职上区别于一般的政府部门,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更好的履行监管职能,进行风险防控。要监管队伍建设。通过“引进来”的方式,吸引高素质金融管理人才加盟,通过去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挂职锻炼等“走出去”的方式,提升现有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切实提高管理的专业性、有效性。

(四)创新金融监管手段。要建立科学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审查小微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等硬性约束指标,也要审查主要股东资质和法人代表及机构风险控制能力和从业人员的素质等软性约束指标,经营不善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则退出。要建立规范、先进的统计制度及信息系统。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在本区域推动所有新兴金融机构建立全部核心业务运营的信息系统,并建立地方金融信息中心,并与本区域内新兴金融机构联网,形成地方性金融信息系统。要发展社会性小微金融业评级机构。积极推动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交易场所、网络借贷等新兴金融机构的评级,改善新兴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积累信用,降低融资成本,也有利于投资者有效评估金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与此相对应,改进、完善、扩大央行征信系统,充实个人、小微经济体和小微金融机构的信息,并为新兴金融机构接入和使用央行征信系统创造条件。

(此文系民建广东省委提交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集体提案)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金融 监管 地方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