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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型政商关系 坚定民营企业发展信心

2017年04月07日 14:00 | 作者:民建广东省委 |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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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政官员积极作为、主动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政商关系总体上处于良性互动状态。这种良好的政商关系也推动了我国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营经济领域出现了一些政商关系异化的不良现象,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同时,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投资和发展信心,更不利于共同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挑战。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时期,构建健康新型政商关系对于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和经济生态,规范市场秩序,坚定发展信心,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挑战,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对于进一步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健康良好环境,坚定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更好地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挑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建议:

(一)建立“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方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协商、协调、通报、甚至调解等一系列的工作建立企业与政府良性沟通的渠道。特别是当政府需要出台涉及到行业发展的产业性政策和修改政策甚至法律时,可通过三方联席会议开展广泛的协商,征询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确保政府出台的政策得以顺利执行。

(二)建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与企业家的沟通联系机制。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帮助政商之间实现“前门”交往和“台面上”联络。落实领导挂点联系企业制度,完善政策沟通支持机制,鼓励职能部门及领导干部对企业多关注、多关心、多引导,加强政商联系,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针对民营企业普遍遇到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要继续完善银企合作对接机制,不定期召开多种形式的融资洽谈会、项目对接会,为银行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对接服务;设立省级融资担保基金、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设立统一的省非公有制经济法律维权平台。整合现省民营企业投诉机构,打破非公企业投诉维权服务横向协调中的瓶颈制约。明确市、县两级政府也要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法律维权平台,并参照省的做法,明确机构的职能定位和管理体制。对各地现有的各类民营企业投诉机构进行整合,其职能统一归属本级非公有制经济法律维权平台,避免出现工作“梗阻”。在商会、行业协会同步加强法律维权工作机构建设,搭建好民营企业利益诉求表达平台。创新非公经济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商会调解+仲裁”、“商会调解+诉讼调解”等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调解仲裁回访机制以及商会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监督机制,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对本行业发展的预警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逐步建立起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助于一体的非公有制经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四)尽快出台依法合理、具体可行的政商交往守则和指引。对政商交往设置明文通则和分类细则,给政商交往提供一张“明白纸”,为官商交往提供明确的制度遵循。有关守则和指引应当划清政商交往过程中的“红线”,一方面,鼓励公职人员主动服务企业,正常交往的同时,划清纪律“边界”,防止权力设租寻租,避免交往蜕变为勾结、交谊蜕变为交易。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公职人员与企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消除公职人员各种顾虑,鼓励公职人员主动服务企业,激发改革创新活力,倡导“为官有为”,构建既“亲”又“清”的良好政商关系。

(五)力争实现“政务大厅以外无审批”。完善政务办事流程,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落实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管理,进一步优化网上备案管理以及并联审批。建立阳光服务机制,使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作,斩断政商之间相勾连的各种利益链条。

(六)建立履职容误机制和惩戒机制。坚持“支持改革、包容失误”原则,明确失误与腐败、为公与谋私的政策界限,鼓励干部在阳光下积极探索、大胆服务。鼓励干部队伍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拓宽联系、服务企业渠道,在交流互动中解决实际问题,在创新管理中提升服务水平。对真抓实干的地方和干部加大奖励支持力度,鼓励从实际出发竞相抓发展、干事业,让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

(七)加大从非公经济人士和商会代表中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的力度。充分发挥特约监督员的桥梁纽带、民主监督作用,加强督查督办工作。

(八)加强正面典型宣传。开展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增强企业家法治意识,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此文系民建广东省委提交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集体提案)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政商 企业 机制 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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