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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协同优势 遏制高杠杆收购

2017年04月13日 13:02 |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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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湖中宝、森源电气、中珠医疗等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就资管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宜公开回应证券交易所问询。今年3月份以来,近20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沪深两市交易所问询函,主要涉及高杠杆收购、提高信息披露力度等。此前,市场普遍关注的万科股权之争、万家文化收购案,以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的相关表态透露出一个信号,那些来路不明的杠杆资金在资本市场上为所欲为的好日子或将走到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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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本是自主行为、微观行为,是否应用杠杆应由收购双方自主决策。但是,为了提高回报率,某些收购人和出资人在不具备相应风险化解能力的条件下,不惜放大数倍杠杆,铤而走险,甚至出现风险外溢。

国外监管实践表明,杠杆收购尤其是极高的杠杆收购,往往会给上市公司及相关各利益主体带来不确定性。一方面,高杠杆收购一旦失败,难免要承受补仓甚至爆仓的风险,对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将产生系列连锁效应,甚至可能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导火索。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披露有限,隐藏在资管计划中的杠杆资金来源难以追索,若非监管机构追问,其他市场主体很难看清真实的杠杆率和风控指标等信息,给普通投资者带来极大风险。

高杠杆潜在危害如此之多,与目前金融机构跨业经营、综合经营的发展态势以及分业监管的现状密切相关。从银行角度看,目前商业银行风险的内容、形式和风险源等都出现了新变化。银行为减少信贷资产规模占用,把实质上的信贷资产通过通道转变为同业业务、资管业务和投行业务等。这样,商业银行除了表内业务和一般的表外业务外,产业投资基金、投贷联动、定制化委外基金等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商业银行将表内存款转化为表外银行理财计划的同时,也将表内信贷资产转化为表外资产,表内风险随之移至表外,大量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受益权对应的非标资产存在着较大潜在信用风险。

从保险资金看,部分险资也存在层层嵌套,规避分业监管规则的行为。保监会早有规定,对险资投资股票和基金设定比例上限,但有些保险公司把这部分资金拿出一些来,再发起成立一只新的母基金,继而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层层嵌套的基金吸引外部社会资金进入,把小资金层层放大。杠杆加大后,原公司还保持着控制力,再借此去收购公司。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一季度,共有419家上市公司宣布获得重要股东增持。不同于以往股东们现金收购的买入形式,资管计划等带有杠杆效力的工具脱颖而出,占上述增持金额的三成以上。可以说,一旦有任何风吹草动,上市公司加上保险、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产生链式反应,谁都难脱干系。

要遏制高杠杆收购,不应止于交易所问询,还应发挥各个金融监管协同优势,实施穿透式监管,拨开层层嵌套的金融外壳,认清金融产品本质。首先,努力提升市场信息披露力度,使收购行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信息能够全面呈现在上市公司、投资者面前,方便投资者作出合理判断和理性选择。其次,加快金融机构去通道化进程。严格规范那些规避资本计提的交叉性金融产品、绕道监管的金融产品、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防止“伪金融创新”利用通道业务实行监管套利。再次,多部门协同实施“穿透式”监管政策。在客户方向上,穿透识别最终风险收益承担者。此外,对于高杠杆收购还可设立必要的“光荣榜”和“黑名单”,唯有赏罚分明,才能让监管政策更见实效。(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周 琳)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杠杆 收购 风险 监管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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