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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世洪:严格限制减刑 扩大假释适用范围

2017年04月17日 11:20 | 作者:朱世洪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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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减刑、假释过程中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减刑、假释个案,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也引发了改革现行减刑、假释制度的思考。笔者认为,改革和完善减刑、假释制度,应当在总结我国减刑、假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把实现正义报应、兼顾功利目的、维护公平公正、强化监督制约、维护原判相对稳定等原则贯穿其中,真正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减刑、假释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体现刑罚执行的正义报应。刑罚首先是对犯罪人的惩罚,是犯罪人应受的正义报应。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制度和方法,只有在充分实现了这一目的后才能适用。由于刑法对假释、减刑规定比较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问题多发,存在减刑适用过多过滥、假释前实际服刑刑期过短等现象,特别是把减刑作为普遍适用的一种刑罚变更执行方式,有损原判的权威、稳定,导致原判刑罚在执行过程中“缩水”“打折扣”。为此,建议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减刑仅适用于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二以上才可适用假释,以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兼顾刑罚执行的功利目的。作为设定刑罚、执行刑罚的两大目的,正义报应与功利目的必须有所侧重,不应等量齐观,正义报应是基础性、决定性的,而功利目的是补充性、辅助性的,要在报应刑罚所许可的区间内对刑罚量进行调整,使刑罚强度尽量适应消除人身危险状态、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需要,实现刑罚的功利目的。因此,改革、完善减刑、假释制度,合理界定二者的不同功能,在严格限制减刑的同时,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使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能及时获得假释。

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而在以往减刑、假释工作中,的确存在个别“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的现象。因此,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立法,从体制、机制上堵住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和漏洞,除被依法决定不得减刑、假释或者限制减刑的以外,被判处相同刑罚的罪犯,如果其在监狱内的服刑表现和悔罪表现基本相同,那么,其所能依法获得的减刑、假释机会及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幅度均应当基本相同。

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制约。刑罚变更执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有很大关系。因此,建议完善减刑、假释的提请和审理程序,即对刑罚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是否提请法院审理,应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提请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也应当派员出庭履职。

维护刑事裁判的相对稳定。建议从维护刑事裁判相对稳定的原则出发,在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时应当少适用减刑、多适用假释(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罚变更执行的通例),扭转司法实践中“重减刑、轻假释”和“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等不合理做法。

作者: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朱世洪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朱世洪 限制减刑 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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