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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调研综述

2017年04月21日 11:02 | 作者:王泳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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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松绑:让转化双方拥有更多自主权

管理部门有时管得太少太松,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有时又管得太多太死,导致孩子和脏水一起泼掉。全国政协委员、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陈小娅说,若想把科技成果引入市场,需要从源头上理顺各种机制,排除障碍。

在国外高校,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不仅有相关的服务机构,而且更为关键的是,针对这些机构都建立有激励机制。比如,高校对专利实施收益的15%归属转化机构,用于运行成本开支和人员激励,剩余收益在发明人、学校、院系间分配。再比如,科研机构在专利实施收益分配上实行阶梯制,转化机构获得的比例随实施收益的递增而递减,但获得的绝对金额持续增加。

而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仍为内设行政部门,即使少量机构已成为企业法人实体,但仍属于国资管理范畴,按照行政化方式运行,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体系基本参照学校标准。

黄强在调研期间发现,无论走访还是参加座谈会,政府部门代表发言居多,谈及管控举措频频,而另一方面,企业代表少言寡语或者保持沉默。“科技成果的主体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也应该是企业。如果政府的政策之手伸得过长,反而会触发企业的敏感神经,或形成新的约束。”黄强认为。

4月18日,在与地方政府召开的座谈会上,调研组对长春市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试点的探索产生了极大兴趣。

长春市政府向调研组提交的报告中称,2016年,市政府将科技投入的70%用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并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评价法规组织实施科技评价工作。这说明什么?地方政府对科技转化倾注了极大热情和感情,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力度空前,但数据也在侧面昭示了企业参与意识薄弱和动力不足。

“除少数大企业外,其他企业研发活动和研发投入比例明显偏低,导致一些科技成果未能实现在本地转化。”长春市政府在报告中坦陈。

调研组发现,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方面,现行税收政策虽然已经允许科研人员在获得股份时无需缴纳个税,在取得实际收入后再依法缴纳个税,但实际税率过高,不利于调动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这些问题都造成了相当一部分科技成果被迫通过“体外循环”或“走下水道”的方式实现转化。

科研人员走体外循环,通过开办公司的方式获取更多收益———该现象在某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普遍存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透露,该院多半的科研人员通过上述方式获取更多收益,“其实也是无奈之举”。

“长春某大学收到10万元专利转让费,专利发明人应获得90%的奖励。但是,按照现行所得税缴纳比例,发明人仅拿到64580元。”吉林省科技厅负责同志表示,1/3的收益直接被扣除,让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大大受挫。

“当前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分配比例可操作性不强,采用股权奖励的方式有待突破,需要出台相应的办法,调整与实践不符的政策、文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杨元喜补充道。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转化 科技成果 调研 高校 全国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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