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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萝卜一个坑 带薪休假难落实

2017年04月28日 13:12 | 作者:柯锐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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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兜底能否让带薪年休的理想照进现实 

用人单位不能“任性”调岗,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判标准和执法尺度。(4月25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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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制度保障。然而,虽有制度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权利的落实情况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特别是在一些民营企业里,带薪休假几乎沦为职工的“纸上权利”。人社部201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

带薪休假难落实,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就业压力大的今天,特别是在一些民营企业,经营压力大,“一个萝卜一个坑”,带薪休假如果协调不好,可能会对企业运营带来不利影响。职工如果争取休息休假权,维权成本可能会很高,甚至可能会威胁到饭碗。但是,这不是让职工牺牲休息休假权的理由。职工敢于说“不”,能倒逼企业尊重法规威严、尊重职工权利。

因此,北京高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解答》,指出用人单位不能“任性”调岗,这对于劳动者的起诉维权,具有针对性作用。

此次《解答》指出,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严格说来,这只是对已有法规的重申。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当然,这种重申并非只是简单的重复,相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联合重申,使得相关法规条款更具有刚性和可执行性,也必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更深刻的影响。希望北京市的这一做法对其他地方也起到借鉴作用。

当然,带薪休假落实不理想,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在于,带薪休假“薪”的吸引力还不够。例如,某些行业低工资、高强度等导致员工替换率(流失率)极高,带薪休假对他们来说几乎是奢望。例如,某些流水线上的工人,基本工资之外的收入部分,主要是靠8小时工作之外的加班奖金得来,如果休假,即使不丢掉工作也会失去更多加班薪水,很难想象这些劳动者会放弃加班奖金而去休假游玩。

带薪休假牵扯到多个利益主体的博弈,离不开相关制度安排和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的权威界定和裁决更是一种法律的兜底。当然,带薪休假难落实的原因复杂,单靠司法机关的法律兜底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用人单位提高法律意识和劳动等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也很重要,劳动用工和薪酬制度的完善升级则是另一关键因素。

只有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民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法律保障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多的人才会敢于、乐于享受假期,带薪休假才会有望得到全面落实。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带薪休假 职工 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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