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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全国政协“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7年05月02日 16:15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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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
为改善水环境质量立良法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基本上已经成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涉及多个部门的利益,如何建立一个良好的监管体制;二是面临着区域和流域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协调好区域和流域的关系。对此,建议:

一、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群健康为目标明确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定位。以立法形式确定“水环境质量”的概念,厘清水污染防治法与其他涉水法律的关系。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保障人群健康”的内容,为完善饮用水安全制度提供价值依据。

二、 建立符合水污染防治规律的监管体制。明确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流域环境质量与排放标准、地方政府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企业水污染行为监管等督政、督企职责权限;明确相关涉水管理部门在开发利用水功能、建设维护水工程过程中的维持水生态平衡、预防和治理水污染的职责权限。

三、 以保障生态承载能力为核心协调水的开发利用与水污染防治的关系。增加水环境质量管理专章,以水环境质量管理目标为导向,处理好各种关系,尤其是水法和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四、 完善水污染预防、控制、治理制度体系。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为主线,展开污染防治制度的体系设计,完善各种主要污染源的防治措施和责任,尤其是要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总责的核心责任,也明确相关其他主体的责任。

五、 以多元共治理念构建科学决策机制与公众参与机制。增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建立信息共享与信息公开平台,明确政府、企业的信息公开责任或义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科学的水污染防治公益诉讼、司法管辖制度。

六、 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司法介入力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法律后果;明确企业违法责任;完善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保护水环境的职责,确保《水污染防治法》以国家强制力的手段能够加以实施。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水污染 排污 防治 信息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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