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聚合专题聚合

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全国政协“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7年05月02日 16:15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部委声音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刘炤:

感谢全国政协对水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一、 修改的背景和过程。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改,对防治水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认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同时指出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同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环境保护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10月报请国务院审议。收到送审稿以后,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会同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2016年12月7日,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 修改的主要内容。草案主要修改、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强化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规定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二是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同时为提升流域环境承载能力,增加了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和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的内容。三是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做好与总量控制、达标排放制度的衔接;强化环境监测制度,明确排污单位监测的义务;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四是强化工业、地下水、农业和农村、船舶等重点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五是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调查评估,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建设,明确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达标责任,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与应急管理。六是对无证或者不按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实行按日连续处罚。此外,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删除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与拆除闲置审批、船舶作业审批等等有关的许可事项。

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情况。2016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草案。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根据审议意见,抓紧研究修改。

本次座谈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积极配合法工委认真地研究和吸收。

■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

听了各位委员的发言我深受启发。环保部是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参与部门,也是今后的牵头实施部门,因此近些年我们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就修订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座谈和讨论。同时我们也加大了和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沟通,特别是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协商。

委员们谈到的一些问题,我们在工作过程中也有不同程度的考虑。

一、 关于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问题,我们提出对于不达标的地方政府,要求地方政府要制定限期达标的规划,同时要明确防治措施的达标时限。这些从法律上给了一个刚性的要求。

二、 在强化水污染防治方面,我们把这几年环境保护部通过实践、试点以后,觉得行之有效的一些监督管理机制也写进了法律条文。比如说大家提到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就是我们这几年通过改革创新以后的一项制度。

三、 关于加强流域水环境联合防控机制,目前环保部正在按照中央深改领导小组去年年底通过的《关于在流域设立水环境综合管理机构试点方案》,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改革。这项制度就是希望通过设立流域的统筹上下游陆域和水域的综合机制,能够达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执法,在流域实行综合监管,我们也在起步试点。

还有委员们谈到地下水的问题、农村环境污染的问题,我们在修订过程中也做了重点的关注。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吸取各位委员的建议,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修订好《水污染防治法》。

■水利部副部长陆桂华: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优于Ⅳ类的水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资源功能。我部认为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应重点处理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 基本定位。水污染问题表现在水域中,根子在陆域上。超标排污、超纳污能力排污、违法排污依然是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修订工作要紧紧抓住这些问题,下更大的决心,提出有力措施,集中全部力量,控制陆域排污,尽快减少排污强度和总量。

二、 总量控制。中央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总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排污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河湖排污总量。落实上述要求,要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硬约束,落实到每个排污口和每个排放企业的排污许可量上,对行政区排污总量实施控制,建立倒逼机制,着力解决超总量排污问题。

三、 提高标准。要尽快建立更加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地区水资源禀赋条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水系实施差别化排放标准;在枯水年份,还应根据来水情况实行污染排放紧急限制措施。

四、 严格执法。目前许多地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原因在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修法必须要解决严格执法、严厉处罚的问题。要通过建立诚信机制、严格监管的方法和措施,彻底解决非法排污的问题。

此外,我们认为,保障水体不被污染或少被污染,只是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要满足百姓对优质水和良好水生态的需求,应出台《水资源保护法》,强化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等措施和监管手段。

■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

正如几位委员在发言中指出的,农业面源污染是整个水污染防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处理好农业和水环境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特别是认真研究吸纳各位委员提的有关建议,把这些建议转化为工作措施。并继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

2015年我部启动实施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主要是“一控两减三基本”。“一控”是指控制农业用水总量,不断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保障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安全。“两减”是指化肥、农药减量使用。“三基本”是指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刚才委员们提到应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我部也将结合贯彻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来进一步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同时,我部将积极主动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做好。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水污染 排污 防治 信息 制度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