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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美好乡村留住美丽“乡愁”

湖北省政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月度协商座谈会综述

2017年05月08日 10:17 | 作者:毛丽萍 焦阳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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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蔡俊雄委员:
规定农村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要求

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层级,从省级层面规定农村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要求;加强行政法规的系统性,从省级政府层面系统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的防治;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具体细化和规范湖北农村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行为。

强化法律责任,明晰各方责任,既要强化党委政府农村垃圾治理的主导地位和主体责任,更应明确垃圾产生者、垃圾处理单位、运维机构等各方责任,依责作为、依责考核、依法追责、依法处罚。

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行为,依法有序指导实践。将湖北省已形成和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从省级层面用法律、法规方式进行归纳、提炼、固化,指导和约束农村生活垃圾依法有序处理。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垃圾 治理 农村生活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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