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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可免刑的口子不能随便敞开

2017年05月16日 15:52 | 作者:史洪举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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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记者5月12日获悉,最高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5月13日《新京报》)

醉驾入刑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规定,旨在打击当时社会上难以遏制的醉驾现象。应该说,经历了一段时期持续稳定的整顿和打击,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基本成为常识。笔者认为,是否给醉驾入刑松绑,必须考虑到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不宜盲目地乱开口子,让一些醉驾者有可乘之机。

众所周知,醉驾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让很多无辜者遭遇飞来横祸,是公认的“马路杀手”。《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醉驾入刑的条款,既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也是国家对醉酒驾驶的彻底否定。而当前,虽然醉驾就是犯罪已经深入人心,但仍有一些人怀有侥幸心理,以致因醉驾产生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在此语境下谈醉驾可免刑很可能让之前严打醉驾的工作功亏一篑。

虽然现行《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条款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且该规定适用于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只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认为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均可以不定罪处罚。这也是对“罪责刑相适宜”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但应强调,作为醉驾入刑的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行为犯主要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就为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犯罪结果的犯罪。即只要经测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酒驾驶,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无论其是否造成危害结果。这也是保护不特定人免遭无妄之灾的关键所在。

由此,只要交警部门查获时正在驾驶车辆的行为人醉酒,就说明其产生了社会危害性,而不能认为其社会危害不大。因为,假如交警部门未查获,则醉驾者极有可能继续醉驾,威胁着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实中,本来就有很多醉驾者想方设法逃避处罚,如抛弃车辆逃匿检查,大口大口地喝矿泉水。要是随意开了醉驾可免刑的缺口,醉驾者会有更多理由为自己开脱罪责。更有甚者,在一些人际关系错综复杂的基层,不排除有人以权压法、干预司法,为醉驾关系人寻找“情节显著轻微”的免刑理由。

其实,醉驾入刑本就兼顾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方属醉驾,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从重处罚。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不属于醉驾,等于留下了缓冲地带。那么,再次为醉酒驾驶寻找免刑理由,就不是宽严相济而是开脱犯罪了。

简而言之,为保护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悲剧,就得对醉酒驾驶一票否决。就得让醉驾入刑成为不打折扣的高压线。即便行为人确确实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应经过公安、检察、审判部门的层层把关认定,避免单个部门随意放纵醉驾者,让醉酒驾驶现象出现反弹。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醉驾 驾驶 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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