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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乱作为”锦旗不失为一面镜子

2017年05月22日 15:04 | 作者:陆仁忠 | 来源:湖北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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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前出现一名男子,他在鞭炮声中将一面锦旗交给民警,内容竟是“胡乱作为 以权谋私”,引来不少人围观。(5月22日中国网)

近年来,群众给政府职能部门送“不作为”“为人民币服务”等“负面”锦旗的事情时有发生,既反映出群众对个别党员干部工作的不满意,也反映出群众维权的现实需求。虽然,这只是群众情绪宣泄的一种方式,但“胡乱作为”锦旗不失为一面镜子,不仅可以照出干群关系的密切程度,也可以照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缺漏。

报道中可以看到,由于谭某亲戚的车被擦伤,虽然交警大队已经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当事人双方却因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谭某出于“帮架”心理,所以送出了“胡乱作为”锦旗。

虽然其中有些许误会,但也折射出交警大队的“不作为”。从交警大队进行责任认定到谭某送上“负面”锦旗,中间间隔了11天,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交警大队在事故责任认定后,就能及时找当事人双方沟通协调,作出赔偿协议,这起事件完全可以杜绝,又何至于在群众送上锦旗之后立整立办,给群众留下更多“口舌”?

诚然,按照交警大队负责同志的解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交警调解损害赔偿的,在收到事故认定书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报道的事故中,由于一方提交了调解申请书,所以警方还没有进入调解程序。这样的解释,我们能否理解为,如果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并且没有一起提出调解申请,交通事故赔偿就进入“死胡同”,就没人管了?

可见,谭某送“胡乱作为”锦旗也属无奈之举。如果交警部门能多一点责任心,事故责任认定后能当即协调赔偿,或者在法定的程序范围内,多一点跟踪问效,及时了解赔偿事宜进展情况,在当事人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能及早介入、耐心劝导,让群众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群众又何来怨气?又怎会乱送“负面”锦旗?

当然,我们并不赞同谭某送“负面”锦旗的举动。毕竟,法治社会就应有法可依、按章办事,如果确实有急需,完全可以走正常的司法程序,或者寻求政府职能部门的帮助,而不是任性而为。

希望“胡乱作为”锦旗这面镜子不仅可以让政府职能部门正衣冠、治治病,也可以让群众提神醒脑,杜绝类似不理智行为的发生。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锦旗 群众 交警 一面 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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