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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储备土地可临时利用 期限不得超两年

2017年05月23日 09:49 | 作者:刘怀宇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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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广州市国规委起草了《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记者从“意见稿”中了解到,经国土规划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利用期间不得兴建经营性商业设施和非临时性使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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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储工业旧厂房应明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意见稿”对土地储备开发给出了导向: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土地储备机构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周边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成片开发建设用地、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

土地储备实行规划、计划管理,以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征收储备实施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项目范围、用地面积、补偿原则、收益测算、资金筹措等,涉及原为工业企业旧厂房地块的应明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主体。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含土地补偿和房屋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由各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补偿依据。

土地储备计划分“红线储备”和“实物储备”两种类型:红线储备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并进行规划控制的宗地。实物储备是在红线储备的基础上,通过征收集体土地、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以及城市更新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宗地。

可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

“意见稿”指出,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储备土地内已竣工验收或已完工具备规划使用功能的市政基础设施,市、区职能管理部门应及时接收和开展维护管养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以未落实维护管养经费为由拒绝接收和开展维管。

对于储备土地的管理,“意见稿”中给出了措施。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储备土地加强巡查,严格执行储备土地入库、出库管理。为加强安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及其委托管理单位应设置安全警示,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地块被侵占等行为,可依法进行处理。

储备土地应当实行围蔽管理。而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国土规划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经批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缴纳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利用期间不得兴建经营性商业设施和非临时性使用设施。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开支

“意见稿”指出,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具体包括五大类。

征收、收购、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是一大类。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含安置房建设费用)、搬迁补助、搬迁时限奖励或回迁租金补助等。

土地储备涉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补偿的,实行授权支付,由财政部门授权土地储备机构支付。其他土地储备支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支出,可实行授权支付。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土地 储备 临时 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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