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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围猎”需要推动对企业家的保护性立法

2017年05月24日 14:07 | 作者:朱永华 |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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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黑团伙犯罪案,检方指控该团伙16名成员多年来以经济状况较好的企业家为目标,以赌博、高利贷、暴力讨债为手段,有组织、有预谋地侵害企业家的资产与财富,致使多家企业的生产经营遭受严重破坏而陷入困境,多位企业家债台高筑、妻离子散(据5月23日《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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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弃官从商的黄大路说过这样一句台词,“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不是被关在监狱里,就是去往监狱的路上”。一言道尽民营企业家的生存现状,尽管随着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尤其是从去年8月底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这让很多民营企业家对自身资产的保护,显然又多了一层保护。但在司法乃至公权力“围猎”民企的冲动受到遏制之后,一股来自民间黑恶势力以放高利贷设套挖坑等非法手段“围猎”民营企业资产的现象,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以至于让不少民营企业陷入更加难以自拔的境地,如何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给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尤其是“反围猎”提供更坚强的司法支撑,依然需要做出更多探索和研判。

实际上,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这期,以米氏兄弟为首的黑恶势力,有预谋的围猎企业资产犯罪,虽然有些极端,但类似“米氏兄弟”这种以放高利贷起家进而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黑恶势力之后,把目标锁定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民营企业,或是挖坑设套对其进行巧取豪夺,或是利用民营企业融资难需要资金注入的机会,通过向企业放高利贷和组织黑恶团伙暴力收贷等手段,把民营企业逼垮甚至导致民企老板妻离子散的现象却并不鲜见,不久前引发全国关注的“辱母杀人案”,其诱因正是这种非法高利贷对民企的疯狂掠夺而起。

非法高利贷与黑恶势力暴力讨债如影随形,据司法界人士透露,随着法律对暴力讨债打击力度的增强,一些黑恶势力又开始以注册企业为高利贷做掩护,放贷收贷均通过企业账户进行,在给高利贷披上企业之间经济纠纷外衣之后,再以恶意虚假诉讼方式,借助法律手段,对众多民企资产进行掠夺,手段更高级,隐蔽性更强,更让受害民企难以招架。还不清的高利贷,设置赌博陷阱,挖坑设套利用各种方式引诱民企中招,在不少地方已经对民营企业形成“围猎”之势,使得一些很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没有在市场竞争中倒下,却被某些地痞黑恶势力折腾的遍体鳞伤。

值得注意的是,高利贷团伙在对受害民营企业主进行跟踪骚扰,甚至上门威胁恐吓实施一些非法手段过程中,局限于一些相关法规制度的“模糊”,接到求助的警方,在实际执法实践中也常常陷入“爱莫能助”的两难尴尬。这不仅在“辱母杀人案”中有所体现,在鄂尔多斯米氏兄弟团伙到欠赌债人的单位和家里打砸闹、威胁、恐吓、围堵、跟随、侵扰及“软硬”暴力滋扰过程中,受害人报警,结果“警察来了以后处理了一下又走了”。很显然,因属于“经济纠纷”,债权人上门讨债,只要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或暴力伤害,警方上门除了“警告一番”,建议其通过正常法律渠道解决纠纷,确实很难找到为“欠债人”提供具体保护的法律依据,也只能“处理一下就走”,而这也更让高利贷团伙实施非法讨债“有恃无恐”。

米氏兄弟“罪行累累”,不但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其“围猎”和掠夺更给当地众多民营企业带来几乎就是摧毁性的破坏。法律在对这一黑恶犯罪团伙进行依法制裁的同时,我们显然更应当从这一“个案”查处中得到某些启示,我国的民营企业起步较晚,为民企发展构建的法制保障体系本身还有待完善,再加上传统国有体制观念的根深蒂固,对民营企业利益被侵害的社会关注度甚至为民营企业家提供保护的执法思维更有待提高,显而易见的是,警方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采取的实际保护措施上,对国企老总和民企老板都不是同日而语。而相比起国企老总,民企老板又最容易受到各种不法分子的围猎。因此,铲除非法高利贷甚至将“高利贷入刑”都有必要,但前提是要畅通民企的融资渠道,说到底,高利贷还是合法融资借贷渠道不畅的产物。

另外,是否可以考虑推动针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立法,民营企业数量之多,活跃程度之高,创新意识之强和发展后劲之足,已经为我国经济发展发挥出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有义务为民营企业家提供更多更完善的保护,只有让民营企业家们拥有更安全的法治保障环境,对各种“围猎”民营企业家的违法犯罪提高打击惩处力度,我国的民营企业才能得到更快更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民营企业 企业家 围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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