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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

2017年06月01日 15:48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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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环境权利

新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和可持续发展,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促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效保障人民的环境权利。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颁布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30余部地方性法规规章,两次修订《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功能区划》。加快推进《新疆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工作,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分提供基础技术依据。已形成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辐射环境监管、危险废物及核安全监控管理体系。

生态建设扎实推进。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防沙治沙、生态治理和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程,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构建生态安全屏障。2016年以来,明确严禁“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项目进新疆,实行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自治区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截至2016年年底,绿洲森林覆盖率达到23.5%,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41.3%,林网有效保护了95%的农田,年均治理“三化”草地2000万亩,沙化土地年扩展速度下降到82.8平方公里,79条重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4%,湿地总面积超过394万公顷,有世界自然遗产1处、国家级湿地公园28个、国家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29个。

城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全面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加快城市生态园林建设和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不断提升城市绿化品质和综合服务功能。截至2015年年底,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4.9%,绿化覆盖率达到37.47%,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5平方米,有国家和自治区级园林城市20个,国家和自治区级园林县城44个,国家级城市湿地公园1个。

环境污染治理措施有力。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强化水污染防治,推动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处置能力和达标排放水平。

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2016年风电、光伏发电投产规模分别达到1775万千瓦和892.6万千瓦,位居全国第2位和第1位。严格实行落后产能淘汰制度,累计淘汰火电、炼铁、炼钢、水泥、焦化等行业落后产能2100万吨,实现节能量约418万吨标准煤。“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同比“十一五”期间分别下降39%、38%、44%和43%,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工业、建设、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节能减排工作。新建住宅全面执行节能65%强制性标准,累计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9514万平方米。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引导居民绿色出行。强化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累计有59家公共机构列入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全面落实脱硫除尘电价政策。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积极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调节机制。2016年新疆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正式挂牌成立,排污权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始走向制度化。

环境监察机制逐步健全。自2015年始,每年对30%以上的州(地、市)和5%县(市、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确立监管人员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对环境投诉举报实行“首问首接责任制”,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启动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曝光机制,加强重点污染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开,定期公开违法违规单位的整改情况和执法内容。

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惩处。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加大对环境违法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摸底排查并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监察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信息共享。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七、 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在新疆,国家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正常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依法保障。

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尊重保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和新疆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体现了这一宪法精神。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完全由公民自主选择。公民不因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正常宗教活动受到保护。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朝觐政策,加强服务保障,确保朝觐活动安全有序。

正常宗教需求得到满足。以多种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发行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等宗教典籍,仅《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等就达176万余册。成立《新疆穆斯林》杂志社,出版维吾尔、汉、哈萨克三种文本杂志。开办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的新疆穆斯林网。宗教团体举办信教公民宗教知识、礼仪培训班,满足信教公民学习和了解宗教知识的愿望。

宗教团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新疆现有宗教团体112个,政府帮助宗教团体改善条件,支持宗教团体发挥作用。不断完善培训体系,培养后备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综合素质,提升宗教团体自我管理水平。政府经常组织教职人员赴内地学习交流,开阔视野,提升素养。中央政府支持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扩建校舍,改善教学环境,扩大招生规模。

对外宗教交流不断深入。新疆宗教界代表多次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和研讨会。教职人员和宗教院校学生多次在国际上举办的《古兰经》诵读比赛中获奖。2001年以来,先后选派70多名经学院校学生和教职人员赴埃及、巴基斯坦等国高校留学深造,并设立奖学金奖励优秀学员。组织有宗教界人士参加的出访团多次赴国外访问交流,向国际社会介绍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依法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受国际宗教极端主义思潮影响,近些年来,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滋生蔓延。宗教极端势力歪曲宗教教义,蛊惑蒙骗公众,强迫他人接受宗教极端思想,大肆制造暴恐活动,残害包括宗教人士和信教公民在内的各族无辜群众。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新疆持续开展去极端化工作,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有效遏制了宗教极端主义渗透蔓延的态势。

编辑:曾珂

关键词: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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