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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把民主监督纳入政协协商民主工作全局

2017年06月06日 10:14 | 作者:张文敬 岳梦筠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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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山东6月3日电(记者张文敬 通讯员岳梦筠)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继2015年《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制定办法(试行)》后,山东省委下发的关于政协工作的又一重要文件。

《实施意见》以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为依据,立足山东实际,着力把政协章程和中央文件的要求具体化,把山东省近年来在民主监督工作上的创新举措和有关程序系统化。

除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八项内容外,《实施意见》还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落实情况,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重点工作的推进情况列入监督内容。《实施意见》确定了民主监督的6种主要形式,除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外,根据实践探索,提出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监督和应邀委派监督两种新形式,并明确可以在实践中创新监督形式和载体。

《实施意见》围绕规范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程序,对确定监督议题、组织监督活动、报送监督意见、办理监督意见4个基本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加强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实施意见》就建立健全知情明政机制、协调落实机制、办理反馈机制、督查评价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协同推进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协同推进机制强调,坚持运用协商的方式和原则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把民主监督纳入政协协商民主工作全局,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同评估,突出了协商式监督特色。监督评价机制把能否支持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列入党委、政府督察部门的督查内容,同时探索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进行评估,体现出政协民主监督注重实效的要求。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监督 民主监督 政协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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