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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释疑:勒索病毒索财 为何不定“勒索罪”

2017年06月07日 17:26 | 作者:林靖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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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了解到,近年来,被称为“数字绑票”的勒索病毒、蠕虫病毒、DDOS攻击等黑客攻击破坏活动相关案件呈增长趋势。一条制作黑客工具、销售工具、获取信息、倒卖信息、控制系统的地下产业链已成型。蠕虫和勒索病毒结合的“WannaCry”上月以来肆虐全球,成为近年来波及面最广的网络安全事件,受攻击电脑中的文档、照片、程序等多种文件被加密,用户需支付“比特币”赎金取回,否则文件就被彻底删除。目前,对于“黑客犯罪”即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主要规定了四项罪名。那么,勒索病毒索要比特币究竟该当何罪?

黑客罪1

编传恶意程序致3万QQ用户感染

IT男赵某不到30岁,原为一家公司的病毒样本分析师,当从网络论坛上得知编写恶意程序,帮助一些软件公司增加软件的下载量,可赚取广告推广费用后,他就编写了破坏性程序,并上传到互联网。

这个恶意程序隐藏在一个网络链接内,用户只要点击了链接,就会有推广软件被“静默”下载到计算机。如果用户点链接时已登录QQ,此病毒性程序还会登录QQ群管理,在群共享中继续发布这一网络链接。恶意程序进入QQ后,会自动伪装成“QQ聊天记录查询”,一旦有人好奇点击了该链接,便会在群共享中发布。

赵某上传此恶意程序5天后,便发现大量用户被感染,随后自行将存储该程序的服务器关闭。短短5天内,已有3万余名QQ用户被感染,被感染用户计算机自动下载并隐藏运行10余款推广软件。而用户每下载一次推广软件,赵某便可获得0.2到0.5元不等的广告推广费,他共应获利1.3万余元。

经鉴定,赵某编写的这套破坏性程序,会造成QQ用户隐私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等安全风险。

判决 赵某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这个罪名针对的是对系统、系统内信息进行删改等操作影响系统功能、数据、应用程序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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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院 释疑 勒索 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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