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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派成员建言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2017年06月20日 10:58 | 作者:袁 沅 | 来源: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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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刚解污水之殇 

——民主党派成员建言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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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大河波浪宽,风吹稻花香两岸……”

水是生命之源,健康之本,是支撑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生产性资源,也是生物生存不可或缺的环境资源。然而,随着城镇化、工业发展以及人口数量的不断膨胀,我国面临十分严峻的水污染形势,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向水污染宣战,首当其冲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治理水污染,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施以“重典”。2016年6月12日,国家环保部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志着自2008年开始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开启修订之路。在修订的过程中,民主党派成员发挥了建言献策的重要作用,就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开出许多“药方”,让法律长出“牙齿”。

“多龙治水”需有“龙头”

今年春节刚过,民革中央、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专题调研组赴湖北、广东两省多地开展了调研。全国政协副主席、民革中央常务副主席齐续春在带队调研时说,水乃“生命之源”。一直以来,党和国家在保护水问题上倾注了大量的心血。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先后于1996年、2008年进行两次修订;9年后,再次纳入修订程序,彰显出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与迫切性。

饮用水水源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水龙头”。防治水污染,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基本上已经成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涉及多个部门的利益,如何建立一个良好的监管体制;二是面临着区域和流域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协调好区域和流域的关系。”作为长期从事环境立法工作的专家,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农工党中央常委吕忠梅对我国的水污染状况有深入的思考。她指出,“水污染既是十分复杂的科学问题,也是众多利益诉求交织的社会问题。《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要突破区域、部门、个体利益的藩篱,为民生福祉立良法。”

长期以来,“多龙治水”、部门职责交叉问题突出,在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水质监测与发布、近岸海域和地下水环境管理等方面,政出多门、数据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农工党江苏省委会主委、中科院南京分院院长周健民建议,摒弃“主管与分管”“统管与配合”的部门分割管理体制,建立“整合式执法”体制。同时,应当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执法信息通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跨区执法等具体形式,建立必要的执法协调、协作机制。

民革中央委员温香彩长期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工作,她指出,当前在水环境监管过程中,部门职责交叉问题较为突出,数据不一现象时有发生,“这边测出来是二类水,那边测的就可能是四类。用庞大资源建设的网络反而形成了信息孤岛。”为此,温香彩建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打通各部门的数据信息壁垒,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还要建立统一的监测标准,尽快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的水环境信息管理系统。

法律制裁要有“牙齿”

“只有法律责任规定到位、执行到位,法律才有威慑力,才能真正长出‘牙齿’。”致公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副主任、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提出,要明确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可以考虑采取‘比例罚’的方式,将罚款数额与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失或其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挂钩,提高违法成本。”

民盟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对此非常认同。他指出,修正案(草案)把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作为立法重点,但如何将这些制度落地,仅靠行政机关上下级监督是不够的。建议重视环境司法监督的意义,加强水环境行政与水环境司法之间的制度衔接。

对此,汪利民还提出一个创新的点子,可以确立诉前督促制度,将不在限定期限内采取措施纠正行政违法或不作为,作为公益诉讼的前提。“这样既可以解决怠政问题,也可以避免滥诉。”

民盟河南省委会副主委、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专兴指出,《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都将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制度创新亮点予以规定,“在实践中已得到有益探索,效果非常好”。他建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可提起水环境公益诉讼。

“多元共治”坚持系统思维

在水污染治理的体制创新方面,湖北长期走在全国的前列。民革中央常委、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郑心穗介绍,2012年以来,湖北在涉水相关领域共制定了包括《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在内的6部地方性法规、作出2项决定,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地方涉水立法体系。

“湖北地方立法的经验说明,《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中继续加大对污染物减排的制度设计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视水体自净能力的恢复与提升也是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方式。”郑心穗建议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综合采取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扩大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实施生态补偿等多种“增容”举措,与既有的“减排”措施形成制度合力,推动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民革江苏省委会主委、河海大学副校长陈星莺结合前期调研和思考指出,水污染防治立法中还应当加强经济激励机制的运用。法律通过释放财政、政府采购、价格、奖励、补贴等经济信号,有效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动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自觉履行防治水污染义务。

水污染防治法是水事立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必须站在完善水事立法体系的高度看待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在查缺补漏上,民主党派成员也提出自己的建议。

民革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广东省农业厅副厅长程萍长期从事农业管理工作,她发现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目前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仍然用着以‘城市、工业’为中心的模式,对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的治理缺乏认识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

程萍建议,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加大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财政资金投入,建立政府、社会与农民多元共治体系等。

吕忠梅进一步提出,以多元共治理念构建科学决策机制与公众参与机制。增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建立信息共享与信息公开平台,明确政府、企业的信息公开责任或义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这些机制将在水污染防治中充分调动起公众的力量。

只有当每个主体都能严格依法办事,当法治成为像钢铁一样坚硬的准绳时,才会有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水污染 防治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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