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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见证的七份中英外交函件

2017年06月23日 15:20 | 作者:王凤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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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初,中英两国通过外交渠道就香港1997年前后政制发展衔接问题交换过七封函件(时称书面信息)。使我没有想到的是,在以后的香港工作中,又数次和此事交集,成为我“亲历、亲见、亲闻”的重大事件之一,且印象深刻。现七份函件和有关谈判已经公开,今将有关情况作一忆述,供读者参阅。

缘起

1985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中方开始起草香港基本法,到1990年此项工作已近尾声。早在1987年4月1日,时任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长李后在北京举行的中外记者会上,就公开了香港基本法制订的时间表。他说,现在基本法正在制订,到1988年初拿出初稿,1989年形成草案,1990年的首季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这就是说,基本法的起草将在1990年第一季度内完成,特别是基本法起草中难度较大、分歧意见较多的政治体制(香港简称政制)部分必须在此时定案,否则,就赶不及在当年春节后召开的全国人大全体大会上审议。

本来,起草香港特区基本法完全是中国的内政,但考虑到1997年前后政制衔接和原来设想的立法机构“直通车”的安排,将港英正在进行的政制改革与中方正在草拟的1997年以后特区政制设计进行沟通,达成协议和谅解,在基本法中作出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利于香港的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也有利于未来特区政府的顺畅运作。这样,中英双方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即将定案之际,通过外交渠道对香港政制发展衔接的重要环节和立法机构的某些制度性安排进行了磋商,即由中国外交部长钱其琛和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道格拉斯·赫德,于1990年1月18日至2月20日交换了七份外交信件。英方除转交信件外,还将三份书面材料转交中方基本法专家。它们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成员的中国国籍要求》《香港宪制发展: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的表决程序》《香港宪制发展:大选举团或选举委员会》。

中英两国外长的上述信件,由时任外交部港澳办主任陈滋英和英国驻华大使阿伦·唐纳德相互转交,再由中英双方按照各自的行政程序作出研处答复对方。

也正是在这个时候,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各专题小组先后在广州开会,根据各界人士对基本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对基本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由于在香港政制问题上草委分歧较大,需要讨论解决的议题较多,政治体制专题小组于1990年1月17—20日又加开了一次会议,会议的时间正巧赶上中英两国外长开始交换七份外交函件的前一天。当时国务院港澳办的领导和有关业务司的骨干都去广州开会了,留下的人很少。我当时是副司长,于是有机会首次间接接触了最初的几份书面信息。

中英两国外长交换信件这件事,当时是保密的。在广州出席政治体制专题小组会的委员对会议一再延迟而不明所以,也在焦急地等待中英磋商信息的少数中方官员又不能宣之于口,再加上伦敦与北京的时差,紧张气氛可想而知。陈滋英主任第一时间将信息交换的情况及已达成的共识电告我,我即刻写成极简单的文字呈报给在广州主持会议的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鲁平,以应广州会议之急

编辑:曾珂

关键词:七份中英外交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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