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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公证日渐走入百姓生活 引业内人士热议

2017年06月26日 14:53 | 作者:丁国锋 |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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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学界有不同观点和争论,对公证来说是一个前沿问题,也是讨论网络虚拟财产公证的重要前提。”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主任助理张云伟说,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法学界存在着传统物权说、新型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商品说、无形财产说等学术观点。虚拟财产交易在现实中也普遍存在归属关系错综复杂问题,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因虚拟财产权属确认问题引发的纠纷频发。

据介绍,盗窃Q币等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早已在司法实践中被纳入刑事法律管辖范围,但由于虚拟财产本身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司法机关目前均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此进行规制。

张云伟分析说,虽然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已毋庸置疑,但虚拟财产能否成为遗产,确实还面临很多复杂问题,这也给公证介入这一领域、法院司法裁判,带来了很多挑战。

“现行网络服务商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大多规定账号归服务商所有,不能随便予以出售、转让、出租、出借。与此同时,用户基于自身需要建立了很多虚拟财产交易平台,这就出现了创新和权利边界的诸多问题。”张云伟举例说,根据《淘宝规则》,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文件,可以申请变更。在实践中,有些通过“声明”的方式解决争议,却回避了是否属于财产的问题。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微信。微信的《注册协议》明确公众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用户实际上仅有使用权。虽然微信出了一个迁移的规则,但“迁移”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按照协议的规定,其所有权依然在服务商,要办理继承等公证遇到了较大困惑。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真正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争议诉至法院的案例虽然并不多见,但司法实务部门对此已开始进行研究,从法理角度给出了不同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羊震认为,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律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虽然淘宝规定账号不得转让,但个人观点更倾向于赋予个人用户“用益物权人”的性质。基于上述认识,类似淘宝账号这种网络虚拟财产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证。

“公证比普通证据拥有更高证明效力,法院在裁判中也往往直接认定公证文书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起到固化作用。”羊震说,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第一次将虚拟财产正式写入法律。随着公证对司法审判的价值日益凸显,这一领域可能将出现更多新型案例。作为预防性司法的公证与救济性司法的审判,也将在探索中进一步融合。

编辑:梁霄

关键词:虚拟 财产 公证 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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