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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自己负啥责? 出租屋主租客要看清了

2017年06月30日 16:19 | 作者:方晴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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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方晴)出租屋产权人要定期维护保养电器燃器电路管道,租客要使用合格的电器特别是手机充电设备……《广州市消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昨日在广州市法制办网站上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近年来,出租房屋火灾隐患逐渐凸显。因此,此次意见稿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分别对产权人和承租人作出要求。

意见稿提出,以村民自建住宅出租的,出租屋产权人应当对疏散通道、逃生窗口以及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障出租屋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产权人应制止承租人未经批准改变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出租屋的规划用途;产权人应定期对出租屋内配套出租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

意见稿也提出,承租人在出租屋内应使用经产品检验合格的燃气用具、电器产品以及电动自行车、手机等配备的充电设备,并在有人现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口;不得未经批准而改变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出租屋的规划用途。

用于出租的村民自建住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对承租人未经批准改变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出租屋规划用途的行为未加以制止的,未督促承租人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对出租屋产权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提出,建筑物密集、流动人员较多的村庄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同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消防车通道标志式样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志由建筑物的物管服务企业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在消防车通道摆放车辆及其他障碍物、设置限高限行装置,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梁霄

关键词:消防 安全 出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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