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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转型升级中推进劳动者素质提升

全国政协“重视去产能过程中职工就业再就业问题”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下)

2017年07月10日 14:46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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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施杰:
去产能,法律制度要跟进

通过重组、转结构等无需退出市场的企业,如何保障职工安置基金发挥作用,提几点建议:

一、 明确职工安置资金应优先于企业债权。企业安置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企业自有资金,二是政府拨付的专项奖补资金。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企业职工有权请求企业支付职工安置基金,但是这项请求权是否有优先效力?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职工安置问题的优先权问题,关系到企业不能同时支付安置资金与企业债权人的债权时,职工能否获得相应保障以及获得保障金额的大小。建议在设计职工安置资金相关规则时,明确去产能企业在重组过程中,职工请求企业支付安置资金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二、 职工安置基金专款免于冻结。职工安置专项基金用于维持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如果法院冻结职工安置基金,就意味着去产能企业的职工生计或将无法保障,安置基金拨付目的也就不能实现。因此,无论企业有无生还希望,职工安置基金都只能用于因去产能而转岗、失业的职工。

三、 建立职工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与企业资金相分离。如果安置资金与企业财产已混合,应当优先满足职工安置需求。这个账户内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并且将职工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监督管理,由此减少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以便更好维护职工权益。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职工 企业 安置 资金 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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