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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者被撞死咎由自取?别让义愤代替法律裁判

2017年07月13日 09:36 | 作者:欧阳晨雨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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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集体暴走”已在上述机动车道上开展多时,并没有得到职能部门的及时制止和处罚。如果及时介入、认真执法,又何来事故悲剧的发生?

这是一场突如其来的人间悲剧。7月8日,山东临沂一“暴走团”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一辆出租车从后方撞入人群,导致1死2伤。事发后,肇事女出租车司机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对于这个处理结果,很多网友并不服气,认为“‘暴走团’应承担全部责任”。

很能理解这些网友的愤怒,因为“暴走团”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不仅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更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从路权来看,行人的权利主要是通过“斑马线”等特定路段,而不是任性占用机动车道,肆意侵占行驶车辆的权利空间。

但是,行人违法并不等于“该死”,或者应该“被车撞了白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除非“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就算是有证据证明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在交通环境中,与行驶的车辆相比,行人和非机动车才是弱者。在立法上确立“无过错赔偿”原则,加重限定行车的法律责任,有利于驾驶员谨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从而减少交通事故,防范驾驶员“依法任性撞人”。

况且,在这起“暴走团”被撞事件中,肇事司机并非毫无过错。虽说“暴走团”是在主路内侧车道行走,但目标相对明显、左右车道都很通畅,驾驶员理应辨识“危险”,控制行为,避免交通事故。该肇事司机也承认,自己驾驶“大意了”,既然存在主观过失,就应承担起一定的法律责任。

具体承担多少责任,主要以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根据《刑法》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现“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危害后果,并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有一个重要的入罪条件,就是必须“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强调行驶车辆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不是给“暴走团”推卸法律责任的借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能“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考虑到有关行人在机动车道行走,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在具体进行民事赔偿时,可以相对减少肇事司机的赔偿数额。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尽管有消息指出,死者“只是一个跟着晨跑队健身的普通市民”,但组织者对于死者加入“暴走”的默认,足以构成事实上的参与。从报道情况看,在路线选择、安全提示等方面,组织者可能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道“集体暴走”,也是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至于“当时晨跑的地方主路两边都在修路,路不好走,锻炼的人才会跑到机动车道上”的理由,并不构成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

“暴走团”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并不是个案。6月初,媒体就曝光,青岛当地有两个晨练团,早起后就在马路中间的超车道“暴走”。诚然,“暴走团”有锻炼身体的权利,但享有这种权利应以遵守法律、不侵占公共利益为前提。有人说,“暴走团”被撞是好事,至少对其他人是警告。但是,用生命作为代价,这个“教训”未必过于惨痛,也不见得就能“痛定思痛”。

其实,法律也能“药到病除”,关键是抓住“两头”。在立法上,“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占据机动车道的“暴走团”,可以说是“小case”,很难有什么触动。将机动车道“暴走”列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升级警告、罚款乃至拘留等处罚措施,效果恐怕要好得多。

还应加强的是执法。纸上的法律执行不到位,法治就不可能“落地生根”。上述“集体暴走”已在机动车道上开展多时,并没有得到职能部门的及时制止和处罚。如果及时介入、认真执法,又何来事故悲剧?

一起悲剧理应成为检视不足的开端。在法治社会中,最理性的检视标准,最有力的保护手段便是法律。期待通过立法和执法的改进,规范“暴走团”活动,也让类似悲剧成为历史。(欧阳晨雨)

编辑:梁霄

关键词:暴走者 义愤 法律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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