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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供身份信息 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2017年07月25日 09:34 | 作者: 沙璐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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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供身份信息 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快递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快递企业须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对于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有八章四十六条,就快递业发展保障、经营主体、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多方面问题进行了规定。

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对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征求意见稿明确,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只需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安排,2017年8月25日前,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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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身份 信息 快递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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