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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钱币被警方“暂存”,不能成为糊涂账

2017年07月28日 14:31 | 作者:舒锐 |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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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9岁的西安市民吴琪荣,曾经是一位历史老师,工作中他爱上了古钱币收藏。26年前,西安警方在办案中将吴琪荣的7295枚古钱币以及古铜镜、印章等135件物品全部“暂存”以后就没有了下文。为了找寻这些古钱币,出版一部钱币研究的专著。吴琪荣前前后后奔波了26年,一直没有打听到这些物品的下落,那么这七千多枚古钱币去哪里了呢?(澎湃新闻7月27日)

苦心“收藏”多年的古物件被警方“暂存”26年,一直没有得到说法,当事者自然着急。然而,也须指出,按照吴琪荣自己所称,这些物件“一部分是在钱币市场上买的,一部分是在农村收的。”事实上,他在当年确实已经涉嫌违法,这些古钱币若是经鉴定为文物,则确实需要被没收。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可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

可见,公民个人是可以拥有文物的,但是却不能向其他私人进行出售或收购,若是出售或者购买文物,则将承担包括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在内的法律责任。而另一方面,相关法律也体现出当地警方在执法过程中,的确存在着实体与程序错误。

首先,在前述情形下,公安机关并没有直接没收文物的权力,相关处罚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需要将相关材料转移到有权部门作出处理。其次,罚没的只能是被明确确认为文物的物件,而古钱币及其他物件显然并不一定都是文物。最后,警方仅仅给了吴琪荣暂存收据,而至今并没有给吴琪荣任何实体处理结果。

我们不得不质疑,这些古物件究竟去哪里了?警方到底有没有按照自己所说的给了文物局?在此期间,执法者有没有将暂存物品占为己有?这些问题已经不仅仅关乎吴琪荣的个人利益与权利,更关乎文物保护、执法清廉等公共利益。

或许这起事件发展到如此境地有着在当时历史背景下,执法者法治意识不高、不尊重被执法者权利等因素,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当下,我们有必要通过法治思维、法律途径来解决这起事件。

当地相关部门有必要组成联合调查组,结合当年的笔录、卷宗以及吴琪荣掌握的材料,对于“暂存”财物的去向;“暂存”财物的定性;对“暂存”财物的最终处理结果;是否存在徇私枉法;是否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有必要对吴琪荣进行国家赔偿;赔偿的范围等问题给出明确结论,给吴琪荣一个迟到的法律交代,也给公众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钱币 暂存 古钱 文物 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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