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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为志愿服务护航

2017年09月08日 16:33 | 作者:杨玉龙 |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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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条例》对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权益保障、促进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 (9月7日《新华每日电讯》)

在国家建设发展中,志愿服务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强大正能量。民政部日前公布的数字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志愿服务组织总量超过30.6万个,志愿服务站点超过15万个,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实名注册志愿者已达5000万人。他们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让社会充满了爱心。

但同时,我国志愿服务事业也存在活动不够规范、权益保障不够有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不仅使志愿者的权益得不到根本上的保护,而且一些缺失规范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容易导致“好心办坏事”。因此,对志愿服务进行规范,明确管理体制、促进措施,纳入法治化道路十分必要。可以说,《条例》的出台,是志愿服务向好发展的重要保障。

首先,开展志愿服务需要遵法遵规而行。比如,根据《条例》规定,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但其前提,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背离依法依规等要求,志愿服务就会走歪路,成为社会负能量。

其次,保障志愿服务团体和志愿者权益。此次《条例》明确了志愿服务的管理责任主体,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将合力为志愿服务提供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等相关工作。而且,这些部门的介入,不仅能保障志愿服务的有序进行,并且也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志愿者合法权益。

再者,志愿服务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可以说,志愿者为社会和他人送去了温暖,但是他们的权益不仅需要法律保障,更需要全社会尤其是被服务对象的尊重与呵护。惟其此,志愿服务的力量才能有不竭的动力。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是志愿者共同的追求,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随着志愿精神的普及,会有更多的人参与进来,用爱心和行动,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唯有用法治护航,呵护好这些普通人的善心力量,志愿服务精神才会烁烁生辉,给社会传递的温暖更幽香。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志愿 服务 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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