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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三问

2017年09月14日 09:52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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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不合理低价游”怎么认定怎么查

“不合理低价游”确实不好认定不好查。

有人抓住“不合理低价游”这个说法,认为既然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就没有统一的尺度和标准,只能是人为的主观判断。也有人甚至提出“不合理低价游”根本就不是一个“罪名”,更何况价格问题是物价部门的职权范围,旅游主管部门根本没有任何权力进行“不合理低价”的执法检查,更不能随意进行行政处罚。

这些说法,确实有一定道理。但是不能因为国家旅游局《专项行动通知》中有“不合理低价”的字眼,就想当然地认为价格问题和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无关,或者认为执法检查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查处就是违法行政、违法执法。

其实,“不合理低价游”只是为方便表述而使用的“借代”修辞。这里有必要复习一下中学语文:借代是指用与人或事物有关的部分内容或特征来代替人或事物的修辞格。比如,可用特征代替本体,用部分代替整体,等等。

“不合理低价游”这个说法,并不是随意拍脑门而来的,是有出处的,即《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以此简称,来指代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行为,并取代此前行业内“零负团费”的通常说法。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也是“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因此,处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而不是单纯的“不合理低价”。

在执法检查中,只认为某家旅行社的产品线路为“不合理低价”,可能旅游执法部门并无充足的理由进行查处。因为仅从“价格低”来说,旅行社可以搬出很多理由来说明价格是合理的甚至是合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其中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似乎就是为一些旅行社经营低价旅游线路准备的以对抗旅游执法检查的理由。

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再看下《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是怎么说的,从三十五条的表述来看,“不合理低价”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诱骗旅游者”,结果是“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因此从三十五条前两款的全文分析,“不合理低价”这个“以部分指全部”“以特征指本体”的说法,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低价”作为“诱骗”手段;二是“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三是“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不过,单纯从这三个条件来看,似乎都可以找到合理的理由:

其一,说旅行社“低价”,旅行社可以给出“低价”的千万种合理理由。

其二,说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只要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签字认可的行程单中写明了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项目,难道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明吗?

其三,说旅行社从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利益,也不能当然认为是违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只要经营者合法入账,也是合法的经营行为。(关于旅行社收取购物场所佣金的合法性分析,见笔者于2016年8月18日在本报发表的《购物店的佣金与政府的奖励》一文)。

但是三个独立的合法行为,组合在一起,其性质可能发生变化:如果某家旅行社号称自己的线路低价是“阶段性促销”“尾货甩卖”,同时又和游客“协商一致”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了指定的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又收取了该购物场所的佣金,而获取的佣金又正好是用来弥补其“低价”,这个低价也正是“诱骗”旅游者来报名参团的一个诱因,那么这一连串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就可以按照第九十八条进行处罚——当然,对于执法部门来说,获取这一连串的证据确实很难。

不过,任何违法行为都不会是天衣无缝的,都会留下蛛丝马迹。旅游执法机关会找到非法旅行社的违规细节切入:比如不规范签署书面旅游合同、不在旅游合同中写明导游服务费、不披露地接社的信息、向地接社支付的接待费用低于接待成本、对于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没有提供更多服务而多收取旅游费用、不向导游支付合法劳动报酬、收取的佣金代理费不合法入账,等等。只要有一点线索,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查处,然后再抓住这一点线索抽丝剥茧,进一步认定违法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读到此处,读者可能要怀疑笔者这么分析说明,是在指导非法旅行社如何逃避检查。但是,如果旅行社能把上边这几条都做到合法合规,这家旅行社的这条线路产品,也就不可能是“不合理低价游”了。

总之,“不合理低价游”不仅违法,还惹了很多人;打击“不合理低价游”行为的风还将持续刮下去;查处的决心和力度不减、执法检查的精细化、专业化程度也将不断提高。期望躲过风头重新开张、找个理由逃避处罚的希望是比较渺茫的。对旅游企业而言,最好的办法就是规规矩矩做事、老老实实经营。

当然,相对于有限的执法力量,全国两万多家旅行社实在是查不过来,不过查到了谁,罚到了谁,别叫冤,别抱怨,闯红灯的行人被罚拿着小红旗在路口站岗执勤时,就别埋怨为什么那么多闯红灯的人只抓自己。关键是,谁让你闯红灯了呢!

(李广 作者为北京市法学会 旅游法研究会 副秘书长)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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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 旅行社 整治 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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