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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签字程序剥夺患者自主决定权

2017年09月19日 13:52 | 作者:朱琳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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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权利保障规定相对不足

“医生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但也不过是个职业,如果治病救人还要担责,谁愿意做这种工作?”

“医生没法替患者作决定,他们不是保姆,也不是监护人,他们作的决定也不一定能得到所有人的认可。”

……

对于医生是否要替患者作决定,大家的争议声不断。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四医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广生认为,当无法探知到患者意愿,或者当患者和家属的意见产生分歧时,需要由医院作出专业判断。

“一方面,在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患方对医生道德和专业水平的要求都比较高,另一方面,患者及家属由于专业上的技术壁垒,对医学认知程度较低。手术结果一旦患方不认可,极易出现医患纠纷。”秦涛指出,这也是医院方不愿意主动作决定的主要原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应当立即抢救。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三十七条对因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明确了追责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高广生认为,医生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对不履责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严重的甚至要负刑事责任,但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生权利的保障却相对不足。

“医生和患者之间是一种合作沟通的关系,而不能将其对立起来,医生的权利得到保障,其实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患者的权利。”高广生说。

保障伦理委员会作出公正结论

“医生临时处置权的运用,是需要很多前提的,对于医疗过程中哪种情况属于紧急情况、谁来认定医院方可实施临时处置权,这些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出现纠纷,医院方的责任如何厘清呢?”秦涛提出了疑问。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认为,对于医院的临时处置权要加强保障和监督,使他们在维护患者利益的基础上,也能够使得自身的权利得到保障,降低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同时还能避免产生职权滥用的情况。

赵敏建议,在患者病情危急不能充分考虑医疗行为作出明智决定时,应给予医疗紧急事态管理的例外,即医师可以进行特殊干涉。

赖红梅补充说,在患者或者其家属作出明显不利于患者决定的情况下,赋予医生临时处置权,不能因为患者或者家属不同意,而眼睁睁看着患者的生命权受到损害。

“如果能将医生的临时处置权运用到位,就可以使医疗纠纷以及医疗事故在产生之前,就得到很好的责任划分。”秦涛认为,这样不仅有利于患者利益最大化,也利于医院抢救患者,而不用担心“背黑锅”。

“同时,为了避免由此产生纠纷和滥用职权,应当在立法中引入第三方判定监督医生的临机决断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和医疗实践。”赖红梅认为,伦理委员会是最合适的选择。

高广生指出,不少医院都设有伦理委员会,是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

赖红梅说,伦理委员会的很多工作都是判定是否符合人体器官捐献、器官移植、安乐死等争议性比较大的医疗手术的条件。

赖红梅认为,下一步应当在立法上给予伦理委员会一个合法的身份,将其引入到医生临时处置权的判定之中,用法律保障伦理委员会作出公正的结论,而不受医患任何一方的干扰。“这样既可以盘活伦理委员会的功能,还可以有效化解医患矛盾。”

刘鑫也认为这个方法可以尝试,他说,伦理委员会中的法律专家可以起到使医疗手术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作用,也可以防止医生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同时也可以在纠纷发生的前、中、后每个时间段都给予专业的法律指导。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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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患者 家属 手术 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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