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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文指导“破坏计算机系统”网络犯罪案例

2017年10月17日 09:26 | 作者:赵恩泽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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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记者 赵恩泽)劫持域名、删改买家评价、远程锁屏他人手机、盗窃网络域名,今后这些行为都可能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日上午,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九批指导案例。

记者从最高检获悉,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曾兴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等六件案件。其中一起案例中,被告人曾兴亮、王玉生通过修改密码,远程锁定被害人的苹果手机,并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曾兴亮、王玉生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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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说,该案明确了智能手机终端应当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也明确了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锁定手机后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在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情况下,其目的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作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以重罪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而在另一案例中,盗窃网络域名则被认定为盗窃行为。被告人张四毛盗窃被害人陈某拥有的域名后,出售牟利12.5万元,此案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四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指导意义在于明确了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网约车司机虚构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车补的行为则被认定为诈骗。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某网约车司机董亮、谈申贤、高炯、宋瑞华,分别用购买、租赁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网约车乘客端,预存较少打车费,发起较短距离用车需求后,又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致使应付车费大幅提高,以此骗取网约车公司垫付车费和订单补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董亮、谈申贤、高炯、宋瑞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董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谈申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高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宋瑞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万春说,当前网络约车、网络订餐等互联网经济新形态蓬勃发展,该案明确了以牟利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 万春表示,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参照适用。

万春告诉记者,计算机犯罪手法、形态变化极快。为明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最高检选取了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明确法律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智能手机操作系统。选取了卫梦龙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明确了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包括超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他表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程序和服务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数据损失的行为。例如,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李丙龙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获取境外赌博网站广告推广流量提成,就是典型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从检察机关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情况看,当前网络犯罪呈现年轻化、专业化趋势。相比传统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一般文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知识,钻社会监管空子的能力较强。

目前,社会各界对计算机网络依赖程度日益增加,网络传播信息覆盖面广、速度快,导致计算机网络犯罪性质日益恶劣,损失日益严重,影响范围日益广泛,后果日益显著,值得社会各界高度重视。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网络 计算机 案例 信息系统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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