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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无烟诉讼推动禁烟从口号步入现实

2017年11月21日 08:35 | 作者:张新年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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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女大学生李晶(化名)因普通列车禁烟不力状告铁路局并索赔一案进入庭前证据交换阶段。正如媒体所称,该案作为“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对推动中国公共场所禁烟具有标志性意义,无论该案件最终胜诉与否,其必然推动我国公共场所禁烟从干巴巴的口号步入活生生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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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并非新政,而是明文规定,且早已有之。我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明文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而原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则进一步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除此之外,北京、天津等地区也都颁布了控烟条例,三令五申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违者处罚款。故此,公共场所禁烟,从来都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法律要求,法律义务。任何人都应该遵守和执行。普通列车与动车、高铁一样,均属于公共场所,且属于室内公共场所,理应遵循全面禁烟规则。

普通列车有烟不禁,久禁不止,责任非惟烟民有法不依,亦在于监管部门执法不力,更在于全民尚未就全面禁烟达成共识。首先,在普通列车上,禁止吸烟的标识随处可见,而来自话务员的友情提示也是不厌其烦,烟民们无视标识、罔顾提示,自顾自在车厢吞云吐雾,本身就是不守规则踩红线行为。其次,铁路交通监管部门对禁烟只做消极提示规定标识,对车内抽烟者听之任之,甚至专门设置抽烟区并提供器具,属于典型的执法不严甚至非法纵容。再者,面对普通列车上屡见不鲜的抽烟现象,大部分乘客甘愿做沉默的大多数,自愿让度自身合法权益于烟民,是维权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的表现,也从侧面反映出,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法律要求尚停留在法律文本之中,现实中全民尚未就此达成共识。

女大学生敢于为普通列车禁烟事项向铁路局叫板,成为全面禁烟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并且是以一种法治的思维来解决,其勇气可敬,精神可嘉,值得点赞。虽然有声音称这种做法是又一起花钱博眼球赚吆喝的网红现象,甚至被质疑为炒作事件,但笔者认为,虽然该事件确实经由网络舆论的力量而备受关注,从法治角度讲,更是一场公益诉讼,可通过个案的审理与思考,引发法治在某个领域更深层次地推进与实现,对于法治事业建设未必不是件好事。

(作者系公士公益发起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禁烟 公共场所 推动 口号 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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