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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沈括:网络犯罪治理视野下的国际合作

2017年12月14日 14:53 | 作者:吴沈括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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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 吴沈括

随着信息社会的崛起和全球化的日益深入,信息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以及政治事务等各方面,由此在催生“新经济样态”的同时,也为新的犯罪类型——网络犯罪的蔓延提供了现实基础。

时至今日,飞速革新的信息网络技术应用使网络犯罪呈现进一步异化的发展态势。犯罪的实施能够借助更新、更为复杂的技术手段,而日新月异的信息化运作模式更使其呈现空前的隐蔽性和跨国性,进而使人类共同体蒙受更为广泛、更为深刻的侵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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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与网络犯罪演变的新挑战

放眼全球,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正深刻改造着世界经济的面相,使之在迈向“数字经济”的过程中更加依赖于数据、信息与知识。当然,这一切也使得民众、产业和国家面对着更为多样的网络攻击。

根据国际网络安全智库的研判,基于网络用户、智能设备和可穿戴设备的快速增多、在线内容的爆炸式增长以及暗网通讯的蔓延渗透等新因素,网络犯罪的产业化运作不断增强,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最大威胁之一,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将由2015年的3万亿美元扩大到2021年的6万亿美元。

而在中国,目前网络犯罪占犯罪总数近1/3,而且每年以近30%左右的幅度上升,已经成为第一大犯罪类型,在司法实务中突出表现为:第一,犯罪主体日趋年轻化专业化。其总体文化程度较高,具有相当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知识,逃避监管、打击的能力较强。第二,犯罪形式日趋多变隐蔽。其利用网络空间的高度虚拟性,通过迅速翻新的技术手段实现犯罪作案时间的瞬时性、空间的不确定性以及行为与后果的分离性。第三,犯罪活动日趋组织化集团化。尤其在网络诈骗、网络赌博以及网络色情等犯罪中,犯罪人通过网络信息互相交流犯罪方法和手段,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了严密的犯罪群体。

在此图景下,面对全球范围内移动终端的兴起、社交媒体的影响以及恶意软件的泛滥,国际社会亟待共同正视新技术环境下网络犯罪所带来的新挑战,尤其包括:

其一,不同区域国家法律规范的滞后、缺失和差异普遍导致新型网络犯罪的司法惩处力度不足;其二,各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仍无法充分确保跨境取证的快捷高效,往往造成跨国网络犯罪的执法追诉迟滞低效;其三,部分国家目前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日渐难以有效应对网络匿名背景下急剧增长的网络用户和网络设备脆弱性。

新治理与网络犯罪防治的新应对

应当指出的是,面对当下以技术智能化、行为复杂化以及人员组织化为突出特征的网络犯罪新演进,世界各国基于各自的技术基础和价值判断正积极调整治理策略,努力布局新应对,并在此基础上引入各自的跨国合作方案,比较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网络治理规范的革新完善。比如,坦桑尼亚在2015年颁行专门的《网络犯罪法案》,而俄罗斯在2017年7月通过了有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特别立法。

在中国,以2017年6月施行的网络安全法为顶层设计,国家网信部门、工信部门等各国家机关加速推进新一代网络治理规范的建设进程,尤其是最高司法机关陆续出台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侵犯公民信息犯罪以及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等领域的司法解释,并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提升各级司法机关的规范适用能力。

第二,网络风险应对的机制创新。例如,美国围绕《2015年网络安全法案》建立美国本土内网络安全威胁情报的公私单位间广泛自愿分享机制,而欧盟则基于2016年7月通过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指令》引入“关键服务经营者”以及“数字服务提供者”对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制度。

第三,网络威胁处置的能力建设。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是,英国于2017年2月正式成立“国家网络安全中心(NCSC)”,旨在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提供及时恰当的技术支持,通过与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和个人的合作实现包括追踪打击网络罪犯、监测处置网络威胁在内的多重职能。

总体而言,目前中国以及全球主要国家的网络犯罪应对体系建设虽然彼此相异、各有侧重,但就规范层面的路径设计而言,都不同程度地呈现出技术先行、风控为重和多方参与的机制新特色。

这一切,既是我们谈及网络犯罪治理国际合作前景必须考虑的重要基础,事实上也为我们探寻网络犯罪治理国际合作的未来方案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新时代与网络犯罪治理的新合作

置身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新时代,网络犯罪的跨国化演进要求超越传统、单维的打击思维,呼唤更高水平的国际合作治理,以应对网络犯罪与日俱增的不可预见性,克服单一国家执法部门认识能力和处置能力的局限性,进而发现应对网络犯罪的最佳方案。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考虑的路径选择包括:

首先,最大范围凝聚国际共识,积极建构全球法律框架。通过系统的规范设计凝聚有关入罪标准、管辖协调、情报共享以及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国际共识。据外交部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所调查的网络犯罪案件中,很多违法网站和僵尸网络控制服务器位于外国特别是网络资源发达国家,不少犯罪行为通常使用跨国互联网企业提供的邮箱、即时通讯等网络服务。推动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特别是制定相关的全球性法律文书,可为各国共同打击网络犯罪提供法律基础。例如,2017年5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框架下通过的《关于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决议》就凸显了未来各国共同携手建构统一的国际法律框架的重要意义。

此外,最大程度吸收最佳实践,及时创新跨国合作机制。特别亟待提升的是情报分享以及证据保留等领域的跨国实操水平。作为示例,我们看到2014年国际刑警组织全球创新中心在新加坡宣告成立,作为打击网络犯罪的新型机构,在协助跨国性行动方面已经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工作。

同时,最大限度促进共同治理,切实强化各方能力建设。重点是通过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能力建设活动,更好地融合、提升执法部门、产业以及智库等多方主体的业务认识和实务技能。在此意义上,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近年来日益强化网络犯罪事务工作,其全球工作平台就是促进多方共同治理的突出典型。

毋庸置疑,实现有效的网络犯罪国际治理是我们共同的使命,为此我们需要携手共迈共同的道路,而这最重要的凭借就是我们共同的智慧。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网络犯罪 国际合作 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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