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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公地悲剧”须明确责任主体

2017年12月17日 21:56 | 作者:王立彬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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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题:破“公地悲剧”须明确责任主体

新华社记者王立彬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17日正式公布。此项改革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新阶段,向着有效破解生态环境“公地悲剧”困局的制度创新,迈出重要的一大步。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就是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使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摆脱“公地悲剧”。其要害在明晰产权。公共属性的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很多利益主体都有使用权,但就是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利人,这必然导致资源和环境过度使用的“公地悲剧”变成无主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就是要在明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所有权基础上破题。我国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有森林、山地、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衔接同时推进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登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试点等重大改革措施,最终做到产权明晰、“公物有主”,值得期待。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这三个现象,事实上是环环相扣的。明确了政府代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所有权以及损害赔偿权利人,而且可量化、可评估、可问责,受损害的群众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等渠道捍卫环境权益,就等于在环境污染问责上做到了明确责任主体和索赔主体,这将有效倒逼企业切实做到“谁污染、谁治理”,还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来实施专业化的第三方治理。

通过这项改革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方面的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我国面向水、土、气的污染治理,面向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的国土修复事业,将在制度、产业、技术、标准等方面蓬勃发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之路。(完)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主体 公地悲剧 生态环境 明确责任 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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