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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时代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 ——来自民建北京市委会非公经济法制研讨会的呼声

2018年01月15日 15:56 | 作者:蒋天羚 | 来源: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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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3日,由民建北京市委会法制委员会、民营企业委员会共同承办的第九届北京民建非公经济法制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国家发改委、北京大学等单位和高校及全国各地的150余位法律界专家、民营企业家、经济界学者和政府官员,围绕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倡导数字经济和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需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时用“亲”“清”两字生动概括了政商关系的本质,在全社会引发强烈反响与共鸣。中共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副处长、民建北京市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靳静表示,政商关系的本质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政商关系的“亲”“清”取决于现代市场体系的完善,取决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归根到底取决于政府与市场哪一方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中共十八大以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逐步加强,而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

2016年6月1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正式印发,要求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对所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把关,防止对市场公平竞争产生影响。靳静介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确立,就是要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因此,构建“亲”与“清”的新型政商关系,离不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各级政府和政策制定机关的全面贯彻落实。

如何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落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黄勇表示,应尽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

黄勇介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中共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全新制度,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操作复杂。尽管《意见》已经明确了主要制度内容,但《意见》的本身并不是法律法规,无法作为法定依据在市场监管实践中予以直接援引和实施,不具有可诉性,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而且无直接对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需要积极推进《意见》的法制化,不妨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条例》来明确上述内容,以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强制力,从而真正实现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功能。

“《意见》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但缺乏相应的责任保障机制,因此应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的基础上构建相关责任机制,通过建立责任制度,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可追溯。”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源自于竞争政策,其有效落实关系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经济发展的未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深入贯彻必将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的建设和形成,推动我国经济建设迈入‘新时代’。”黄勇说。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活力 把握新时代经济发展新机遇

中共十九大报告对民营经济未来发展方向的表述也引起了民建专家学者的关注。

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对民营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微企业来说,如何更好、更快、更健康地发展,中共十九大报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北京中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民建北京市委会民营企业委员会委员王文亭表示,民营企业正进入一个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创新转型发展正成为新引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引领发展,产业转型孕育新商机。新时代下,民营企业应把握发展实体经济的坚实基础、扩大内需战略支点、“一带一路”的巨大机遇。

“民营经济发展到今天,进入到了新时代。我们要把握历史新机遇,对未来做出精准的预判,把握融合之道,激活创新发展的加速器,让企业随着新的时代共舞。肩负中国经济繁荣昌盛重任的民营企业家绝不能有半点观望、懈怠、游离的心态,而要把事业做得更大更好,应该继续坚定不移地创新,科技创新是时代主流,不断挑战产业革新的巅峰,把企业做好做强。”王文亭说。

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主任、民建北京市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杨雲在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的同时,也关注如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杨雲认为,司法机关要坚持各类经济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公平公正平等地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

“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在促进我国经济供给测结构性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制度要与时俱进,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针对民营企业在经营。如明确涉嫌犯罪的,依据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审慎地采取强制措施,在查封扣押涉案财产时尽量避免影响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 杨雲建议。

商业模式迎来创新时代 “互联网+”、人工智能也需法律护航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信息技术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数字经济在我国已经成功崛起。2017年12月3日,“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于乌镇开幕。习近平主席在贺信中重申了十九大“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发展要求,并预期“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将进入快车道”。毋庸置疑,互联网技术与传统行业的深度结合促使了各种“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不断推陈出新。这样的产业变革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进行保护的需求也越发凸显。而这样的需求也得到了与会专家的关注。

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民建中央经济委员会委员黄鹰建议,从现有框架中加强现有制度对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尤其应当注意与商业方法专利相关的问题,内部调整涉及商业方法专利的具体审查标准。同时应发挥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作用,把握好个案中的利益平衡。”

近年,人工智能受到了各界的高度关注。但同时,法律上的问题也纷至沓来:伦理、商业、技术方面还存在很多原来法律没有触及的空白或缺失。“我国虽已把人工智能上升为国家战略,但是还未出台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这些工作对应对未来人工智能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是不可缺失的。”北京极海纵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民建北京朝阳区联合四支部委员吴泳锋说。

吴泳锋介绍,人工智能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隐私问题、人脸声音识别版权问题、知情权和选择权问题、伦理道德问题、权责归属等问题。

“算法是中立的,但是算法的设计者可能并不一定中立。因此对于人工智能技术中涉及到很多‘黑箱’环节应当有条件的要求透明化,确保其不存在歧视并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标准。特别是在一些使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调查、公共政策制定等对公平公正要求较高的领域,可以考虑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对算法进行公开和公示。”吴泳锋说。

“借助人工智能进行创作,其版权归属到底如何?使用真人的声音学习再创作出的歌曲作品听起来和原唱音质音色非常相似,那么版权是否毫无争议地属于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对于很多新的情况,吴泳锋认为需要及时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文件进行引导。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制度 公平竞争 审查 民营企业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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