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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醒!西方“司法独立”在我国走不通

2018年02月02日 13:58 | 作者:师榕 编制 | 来源:《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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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一些人认为应当将“司法独立”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西方“司法独立”真的能在中国走得通吗?2018年第2期《求是》杂志刊发的文章《西方“司法独立”为什么在中国走不通》,列举了西方“司法独立”的历史局限性,及为什么在我国行不通的原因。从而得出:只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体制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才是有利于满足人民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求是导读为您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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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何看待西方“司法独立”?

1.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西方“司法独立”是为资产阶级统治和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不可能具有世界普遍适用性,更不可能适合于社会主义社会。一些发展中国家不顾国情移植西方“司法独立”,结果反而带来了司法腐败等乱局。

2.过于强调形式主义。

在司法权运行上,西方“司法独立”强调法官和陪审团不受外界影响,“独立”对案件作出裁决。仍在维护私有制和资本剥削劳动力的基本社会关系,必然无法做到实质公正。如果一味强调所谓的“正当程序”,而对实质正义不给予应有的重视,司法就会演变成一种诉讼技巧博弈的游戏。

3.难以实现司法公正。

西方“司法独立”对法官和陪审团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甚至赋予法官“造法”的权力。越是强调“司法独立”,法官、陪审团可能就越任性。西方“司法独立”是一种司法者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条件下、依据所谓的“良心”来行使司法权的制度设计,难以对司法公正构成有效制度支撑。

二、 为什么在中国走不通?

1.与我国国体政体不适应。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司法权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体政体,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不可能另搞一套所谓“独立”的司法制度。如果照搬西方司法制度,就意味着否定党的领导,否定人民当家作主,否定社会主义制度。

2.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不适应。

在我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司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与我国的立法、执法、守法等其他依法治国内容相协调。西方“司法独立”模式排斥党的领导、解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完全不是一回事,与我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相去甚远。事实上,即使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当下西方“司法独立”也越来越显露出对社会发展的不适应,难以解决具有社会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的问题等等。

3.与司法公正的需求不适应。

一种司法制度怎么样,关键看它能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西方“司法独立”强调法官和陪审团“依据良心”裁决案件,与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背道而驰,更不可能实现我国人民群众所期盼的公平正义。

三、 什么样的司法体制是适合我国的?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体制

1.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依法”: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制定的法律,既是司法权运行的依据,也是司法权的“制度笼子”;

“独立”:表现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依法独立;

“公正”:注重实体公正,也注重程序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是满足人民要求的。

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就应当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的需求作为目标。

能够妥善处理国家集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并重。

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纠正错误的司法裁决

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求是》导读 2018年第3期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司法独立 西方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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