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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震:省级环保督察应增强针对性

2018年02月02日 15:21 | 作者:贺震 |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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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贺震

根据先期中央环保督察的反馈和平时省本级掌握的情况,省级环保督察组事先对各地市环保工作就应该有“一本账”,带着问题开展督察工作。

1月24日,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省两会系列新闻发布会,提到安徽省率先实现了省级环保督察全覆盖,有效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

在中央环保督察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实现第一轮全覆盖之际,各地省级环保督察也已全面启动。相关负责人透露,在国家层面,正在着手构建“目标一致、分层管理、相互配合、权威高效的中央和省级两级督察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环保督察体系”。笔者认为,这是中央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之一,是改进和加强新时代环境监管的重大举措。省级环保督察必须在学习借鉴中央环保督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增强督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省级环保督察不能照搬中央环保督察方式方法。省级环保督察部门应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环保督察工作的要求,认真学习借鉴中央环保督察方式方法。但是也要注意到,中央和省两级督察分属不同的层级,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和侧重点,工作方式、方法也不应完全相同。中央环保督察是站在宏观视角,兼及“解剖麻雀”;省级环保督察则应站在中观视角,查处和解决问题。省级环保督察如果简单复制、照搬照套中央环保督察的方式方法,就有不动脑筋、脱离实际的懒政嫌疑,就无法取得应有的效果。

中央环保督察的对象是省一级党委政府,下沉至少量地市。鉴于此,中央环保督察的重点在于督政,即使下沉到部分地市,也是为了从“下面”看“上面”,验证省级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和决策是否到位。省级环保督察应针对地市级工作特点,以督事、督企实现督政,推动市县级党委政府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文件、查纪要、查各种会议记录,是重要的督察方式。

省级环保督察应增强针对性。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指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环保督察的重要特点。省级环保督察是对中央环保督察的延伸和补充,通常是在中央环保督察的基础上展开的。对地市的重大环保问题,通常中央在对省级的环保督察反馈情况中已经指出。根据先期中央环保督察的反馈和平时省本级掌握的情况,省级环保督察组事先对各地市环保工作就应该有“一本账”,带着问题开展督察工作。省级环保督察组在编制方案阶段,应充分做好功课,针对不同地市的情况,一地一案,案案不同,有什么问题就督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而不能打无准备之仗,到了地市再去找问题,或者被动等待群众举报发现问题。

省级环保督察应注重帮助地市“啃硬骨头”。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绿色发展理念日益成为社会共识,环境执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但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一些难啃的“硬骨头”。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不作为,没有下真功夫、细功夫、实功夫去解决。另一方面,确实有一些环境问题是历经多届党委政府班子、历时数年形成的。如某些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业企业或码头位于饮用水水源地,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存在了,而且体量巨大,有的还属于国企甚至是央企。限于地市级的行政资源和财政能力,地方政府想令相关企业或码头停业关闭、搬迁,却没有这个能力。对此,省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心知肚明。

此种类型的环境问题,属于地方依靠自身力量想解决而解决不了的“疑难杂症”。督察出问题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关键。对于地市自身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省级环保督察组应帮助地市政府,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运用省级党委政府的资源帮助地市“啃硬骨头”,切实解决问题。

省级环保督察应重视帮助市县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在生态保护红线、网格化监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

地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天面对大量的具体事务,尤其是环保部门人少事多,长期处于“小马拉大车”状态,往往容易忙于事务而疏于学习,对中央大政方针的学习领会可能不够深入。省级环保督察组应注重中央精神向基层的传达,把督察的过程作为对地市环保加强指导的过程、传帮带的过程,帮助基层优化环境监管方式方法,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效益。同时,省级环保督察部门也应注重换位思考,通过地市环保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改进省本级环境保护工作,以增进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凝聚省市环保工作合力。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督察 环保 省级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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