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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以违法方式处理交通违法

2018年02月06日 14:45 | 作者:陈广江 |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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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去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亿辆。数量如此庞大的机动车都面临着一个共同问题,即年检。目前,各地对机动车年检通常都规定“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年检前集中处理违章也成了不少车主的“惯例”。不过,“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的规定却被指不合法。(2月5日央广网)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各地车管所普遍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章捆绑一起就源于此,“不交罚款不予年检”也算得上有章可循。

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2008年,最高法也在答复中明确了这一点。可见,把处理违法记录作为车辆年检的前提条件明显违法。

要知道,《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国家法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者的效力明显高于前者,出现冲突时应执行后者。有媒体统计,近5年来,交管部门以未处理交通违章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而被车主起诉的案例,判决文书公布的有44起,车主胜诉24例,超过半数,若车主在起诉程序上再认真些,胜诉率会更高。这种依法较真的精神值得肯定。

违章归违章,年检归年检,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把处理违章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无疑与法治精神相悖,不仅会引发纷争,更会伤害法治权威。但也不可否认,交管部门有“捆绑执法”的实际需要,社会对此也有争议,有人就担心,若不在年检这关“卡”住违章司机,违章处理就更难了。

其实,没必要杞人忧天,也别夸大交警执法“苦衷”。交管部门与其把执法希望全寄托在一个违法的车辆年检制度上,不如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比如,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车主进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把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纳入法院失信黑名单,使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各领域受到联合信用惩戒。

因此,当务之急不是修改上位法或下位法,化解法律和规章之间的冲突,而是进一步明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尽快叫停“不交罚款不予年检”的违法做法。然后,适时调整《机动车登记规定》,使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至于修改上位法,实在没必要。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违法 年检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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