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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官担任“河长助理”推进长江流域河道治理的建议

2018年02月26日 10:22 | 作者:肖忠意 |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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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缨;沧浪之水,可以濯我足”,但当下生态和经济的不平衡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了河道干涸,水环境污染频现等问题。党中央和省市党委和政府大力推行河长制,促进生态文明治理,坚持治理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力为主的方针。“河长”是河流保护和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党委书记或政府负责人担任,不少地区建立了由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负责人担任河长的“5+1河长制”。河长制的实践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河长制实施中领导责任实现,仍面临不少问题:

(一)基层河长“小马拉大车”,碎片化管理加大了区域间协同治理的难度。不同分段的河水的污染处理应对策略不尽相同,但是河流却环环相连,不同行政区域的河长之间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常常出现“真空”,难以科学地治理和问责。

(二)河长制的人治理特点突出,缺乏专业工作人员。河长制是一种“首长负责制”,不少地区河水治理的效果主要还是取决于行政长官的重视程度。依靠个人的权威以及其基础上的强有力的行政操作,更多的是应急之举,而非长久之计。

(三)河长多为行政长官,河道治理工作多需要相关专业知识的支持。江河流域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农业、生态、环保、经济、法律等多种专业知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时开展组织保障、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跟踪调研,仅仅依靠河长个人的智力和体力是无法实现的。

因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强化组织保障,在各级组织成立河长办公室,设置“河长助理”工作人员,强化资金保障,科学制定预决算机制,确保长江河道治理资金及时到位。设置专人协助河长开展河道治理工作,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联系群众开展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年度河道治理任务。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赋予河长一定自由处置权,形成河长与河长助理良性的工作互动机制。推进法治建设,保障河长依法治河的法律依据。对河长进行不定期培训,提升其治河能力,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形成科学的治理手段。

第三,在村级河道治理工作中,大胆选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大学生“村官”担任“河长助理”的职务,分担河长的工作,形成系统化的工作方法,提升河道治理的长效工作效果。不断优化人才,为国家培养具有生态治理能力的人才干部队伍。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治理 河长 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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