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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字典纠纷案落槌 法院认定其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2018年02月27日 07:53 |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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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字典”纠纷案落槌,法院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 捍卫“新华字典”之名

《新华字典》在无数中国人心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具有“国典”之名。伴随知识服务的兴起,众多出版企业纷纷打造各种平台。2017年6月份,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APP”上线后,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下载。这本最初只有巴掌大的辞书,在触网后华丽变身的同时,却因“新华字典”是未注册驰名商标还是通用名称而引发纠纷。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

商务印书馆诉讨商标权

近年来,市面上出现了冠以“新华字典”字样的多种版本的图书。其实,早在1999年,有关部门就制定了对打击侵权盗版等违法活动的措施,指出“《新华字典》等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重点工具书,这些图书在汉语言普及与研究,以及语言教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广大读者喜爱”。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国家版权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中,就有“云南‘3·28’销售盗版《新华字典》案”。

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擅自生产和销售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导致市场混淆”为由,与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展开商标保卫战。2016年10月份,这起涉及“国典”之争的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带了共计200多本各种版本的《新华字典》,铺满法庭地面。其中仅原告一方就带来了160多本《新华字典》,包括商务印书馆自1957年至今出版的全部11个版本的《新华字典》,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于1953年出版的第1版《新华字典》。被告华语出版社也带来了40多本“实用版”《新华字典》。两个出版社的《新华字典》放在一起对比,有些连封面图案设计都非常相近,很难分辨区别。

商务印书馆诉称,商务印书馆于1957年出版了其第1版《新华字典》,并连续出版至今,已连续出版了《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0年至2015年,原告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50%。截至2016年,原告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获得“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及“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多项荣誉。长期以来,“新华字典”发挥着商标的作用,稳定地指向产品的来源商务印书馆。经过商务印书馆长期使用、培育和经营,“新华字典”已被打造为辞书领域的精品品牌,积累了良好的品牌美誉度和知名度,成为公众熟知的字典品牌,构成驰名商标。

商务印书馆认为,华语出版社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且被告华语出版社使用原告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0万元。同时,商务印书馆请求法院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未注册驰名商标惹争议

在原被告法庭交锋中,华语出版社认为,“新华”本身没有商标标识性功能,属于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通用词汇。《新华字典》的编纂属于建国初期社会公众汉字扫盲项目,《新华字典》的命名、编纂、出版发行均由国家推动产生,任何人均无权要求独占使用该辞书通用名称。相应的商标权益也应由《新华字典》的编撰者主张,商务印书馆无权主张。华语出版社另提供证据称,至少有30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种以“新华字典”为正书名的图书。

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识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保护。“新华字典”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这是“新华字典”纠纷案中需首先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新华字典”具有特定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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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华字典纠纷案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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