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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发展更能永葆宪法活力
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是一成不变的,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也不例外。法谚有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这不仅指明法律的效力要在执行中体现,同时也意味着法律的调整要来源于现实,服务于发展。
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这是我国宪法的特点,也是规律。我国宪法的每一款条文,都镌刻着时代的烙印,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适应了建国后百废待兴的发展局面,为繁荣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1982年宪法的公布实施,满足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并在之后的实践和发展中进行了4次修改。实践表明,一部好的宪法必然会随着国家发展、时代需要和人民利益而在适当时候作出修改和自我完善。反映时代呼声、总结优秀成果、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是宪法永葆活力的关键所在,在发展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作出新规范是时代必然、实践必要、法治必需。
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新的历史方位,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遵循了宪法法律发展规律,顺应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写入序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不断巩固升华;生态文明两次写进宪法,建设美丽中国的现代化前景未来可期;在宪法中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探索……只有不断地、及时地通过宪法总结党和人民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才能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总的来看,这次宪法修改关系全局,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只有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才能让宪法不落后于时代,不迟滞于现实,从而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宪法 发展 永葆 活力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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