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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宇委员: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范围

2018年03月16日 15:28 | 作者: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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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14日电(记者 徐艳红) “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显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不容乐观,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中,保存状况为‘较差’的占17.7%,保存状况为‘差’的占8.43%,更有大约4.4万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消失,其中有相当比例是因为经济建设与文物遗产保护产生摩擦而遭拆。”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刘红宇为此表示担忧。据她介绍,目前,我国文物保护执法机构设置不健全,队伍严重缺编,致使文物保护管理责任无法落实,文物安全难以保障。她呼吁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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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宇表示,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对破坏文物和影响文物安全行为的处罚过轻(行政处罚最高限额50万元),惩戒力度明显不足,使得毁坏文物所取得的收益有时甚至会远大于遭受的处罚。而且,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没有授权检察机关对损害文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尽管《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公益诉讼条款写有“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等兜底规定,但是并不能就此推断因为文物保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就有权对损坏文物的责任人提起公益诉讼。

刘红宇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将对损害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纳入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公益诉讼的范畴;修订《文物保护法》,提高对破坏文物和影响文物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文物 诉讼 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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