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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提出:尽快启动反校园欺凌专项立法

2018年03月26日 11:30 | 作者:徐日丹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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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校园欺凌相关规定过于概括、操作性不强、法律层级低,民革中央提出

尽快启动反校园欺凌专项立法

徐日丹

家长应该教育孩子,当看见别的同学受到欺负时,也要向老师报告,不要视而不见,成为冷漠的旁观者。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屡屡发生,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民革中央提出,“反校园欺凌法”立法时机已成熟,应尽快制定出台反校园欺凌法。

“校园欺凌的预防与干预涉及主体多、社会关系广、法律层面繁,而现有相关规定散见于部门法及行政规定中,过于概括、操作性不强、法律效力层级低。”民革中央认为,防治校园欺凌已由不同层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推进,但更重要的是专项立法。2002年,我国相关专业机构已对校园安全立法进行了研究,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有反欺凌专门法的成功实践经验,专项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民革中央调研发现,目前,我国关于学校防治校园欺凌的相关规定效力层级较低。一是学校对校园安全的管理义务与责任,目前由教育方面法律法规组成,所保护的是最广义的校园安全,没有细化到与校园欺凌相关的校园安全管理义务责任。二是监护人责任实现方式过于概括,尽管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对监护人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但依然缺乏“内容的细化”和“方式的特定”,对于校园欺凌中家长监护责任的问责,仍有待细化。三是司法保护制度不完备,现有“以教代刑”的“中间过渡性措施”制度,如社区矫正、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相较于其他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司法性的矫正措施多样性和体系化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

民革中央建议,整合目前已有的学校防治校园欺凌规定,将其提升至专项立法,出台反校园欺凌法,其制定应包含立法目的、范围和立法基本原则的阐述,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家庭保护责任与义务,政府与社会的保护责任与义务,司法保护的责任与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民革中央还呼吁,相关立法要强调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和完善司法保护制度。完善“责令父母严加管教措施”的具体手段,如责令父母管教并缴纳保证金、设定一至三年的管教期限等;增设“人格调查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应充分考虑其性格、家庭、经历等情况;增设“社会服务令”,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荐至公益性机构从事无薪工作并给予感化教育;改革工读学校,包括是否增加强制性就读条款,设置与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等;确立“工读预备制度”,即学生仍在原校读书,经一定预备期,据学生偏差行为情况,决定是否撤销预备档案或进入工读学校进行改造和教育。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校园 欺凌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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