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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释放监察法的法治和制度力量

2018年03月28日 14:04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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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日前正式公布实施。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和必然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监察法的重大意义,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和制度保障。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监察法则是其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国家监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纵观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议通过的全过程,相关部门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认真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各方共识,既总结吸纳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思想新实践,又充分体现了新时代新形势下党心所向民心所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该法共9章69条,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等重要原则和方针;明确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高质量法律。监察法中关于“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等新定性,及以“留置”取代“两规”等新举措,需要我们特别是各级监察机关精准把握,积极宣传,更好传达和落实其立法主旨和法律精神,推动其有效实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释放监察法的强大治理效能,为新形势下的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和制度保障,关键是将其落实好、实施好。制定监察法,目的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全省各级党委和监察机关要增强贯彻落实监察法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充分运用好、履行好监察法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优势互补,建立内部运转机制,实现法纪协调衔接,使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不断巩固。各级监察机关同时也要重视自身建设,自觉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使监察法成为反腐败的法治和制度力量,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今年2月1日,广东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仅用了72天就完成了省、市、县三级监察委的组建,使我们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方面迈出关键一步。前不久召开的全省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电视电话大会,省委部署的5项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任务,其中之一就是要扎实抓好监察法的贯彻实施,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高效顺畅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全省各级党委和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将实施监察法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在前一阶段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驰而不息,继续改革,接续奋斗,切切实实坚持反腐败工作的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法乃国之重器。监察法的实施,充分体现了以良法促善治的现代治理理念。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宣传好、实施好监察法,用好这件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利器”,以法治之伟力和不懈的努力,为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提供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监察 国家 制度 法治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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