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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雷区

2018年04月18日 10:02 | 作者:吴卫娟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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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名为《现实版“我不是潘金莲”,北大博士后骗离婚》的帖子在网上火了起来。发帖人称,丈夫以给孩子上户口为由提出“假离婚”,等落户成功后,前夫却拒绝复婚另有新欢,女子被“净身出户”。现实生活中,因各种原因的“假离婚”现象已不罕见,其背后映射出来的法律问题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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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上户口“假离婚”

事后抚养权被判变更

案情回放

张先生和罗女士已育有一子,2009年2月他们的第二个儿子出生后,为了上户口双方协议“假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孩子都归罗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元;罗女士名下房产一套,由张先生负担房贷月供1万元。后来,因罗女士拒绝张先生及其父母探望孩子,双方产生矛盾,于是将她告上法庭。张先生认为,罗女士又收养了三个一岁多的孩子,并雇用了多名保姆,平时花销不低,不利于自家孩子成长,请求法院判令大儿子由自己抚养,罗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该案中,尽管双方曾约定两子均由罗女士抚养,但就抚养权变更、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多次对簿公堂,这些冲突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再加上罗女士要同时抚养多名孩子,工作繁忙,导致对大儿子的关心和照顾缺失,影响了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法院由此确定大儿子由张先生抚养。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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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先生 女士 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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