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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美君:严谨的做事风格体现在反腐败立法中

2018年04月18日 15:53 | 作者:季美君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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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季美君

德国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其经济实力位居欧洲首位,世界第三。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德国是治理腐败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

众所周知,德国人做事严谨、讲究细节。这一点,当年我们在马克思的故乡特里尔参加欧盟项目培训时就深有体会。

特里尔小镇,民风淳朴、环境幽静、生活悠闲。但一说到工作,德国人就毫不含糊。印象最深的是,有一天,因另一位翻译重感冒说不出话来,上课时,仅我一个翻译。培训课从早晨9点到下午5点,中间仅休息一小时,上午、下午分别由两位老师授课。翻译到下午4点左右时,我已累得脑袋不转,甚至将法官说成检察官了,团长实在看不下去,就主动跟该项目的组织者说:“今天就一位翻译,她工作了一整天,实在太累了,可否提前半小时下课?”没想到那位组织者态度十分坚决,一口回绝道:“不行,这是事先安排好的。”这就是德国人的做事风格。可以说,这种风格在德国的反腐败立法上也体现无遗。

德国的反腐败法立法缜密、适用性强,已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德语中的“腐败”,在狭义上,主要是指贿赂行为,包括主动和被动两种形式。但其对象范围较广,行贿对象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具有公职义务的人以及军人等,行贿人可以为自己,也可以为自己的子女、亲友等第三人,获得的利益既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也包括已获得的利益和将要获得的利益。在被动形式的受贿中,除了通常的受贿和公职受贿外,还涵盖政党政治引起的高层机构膨胀、政治欺诈、政治勒索、政治资助、裙带关系、经济犯罪、利益勾结和院外活动等。从这一定义看,德国人是绞尽脑汁想要穷尽贿赂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及所涉及的种种利益的。

德国的反腐败法与时俱进,融合欧盟国际标准。1998年,德国制定了特别刑法《欧盟反腐败法》,将1996年、1997年欧盟委员会通过的《欧共体金融利益保障公约》和《遏制贿赂欧共体官员与欧盟成员国官员公约》纳入本国的刑法体系,目的是将贿赂欧共体、欧盟成员国官员的行为犯罪化。同年,德国联邦议会又通过了《遏制国际腐败犯罪法》,将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犯罪化,全面禁止向任何外国公共机构的公职人员行贿。此后,德国联邦议会继续修改刑法典,完善有关贿赂方面的规定,如根据欧盟委员会制定的《私营部门反腐败联合行动》的要求,将商业交易环节中的贿赂犯罪拓展至全球经济往来中的广阔领域。2002年,德国又进一步明确规定贿赂国际刑事法庭法官与公职人员的行为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同等处理。由此可见,德国的反腐败法一直处在不断完善之中,这无疑也体现了德国人做事严谨的一贯风格。

德国的反腐败法为执法者惩治腐败行为提供了前提条件。德国的腐败犯罪与其他国家的也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行政腐败或者叫官僚腐败、司法腐败、政治腐败,以及商业贿赂或私营领域内的经济腐败。这些腐败犯罪,在《德国刑法典》中都作了详细规定,如有关公共领域或行政腐败犯罪方面的,规定了接受利益行为、行贿索贿行为以及可能侵害反腐败条文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等都将构成腐败犯罪。接受利益行为的犯罪规定在该法第331条中,即公务员或对公务负有特别义务的人员,基于履行职务行为而为自己或他人索要、让他人允诺或收受他人利益的,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犯本罪未遂的,亦应处罚。可见,只要存在接受利益的危险,就可能构成这一犯罪。

由于德国民众对官员腐败、不诚实行为的容忍度极低,为确保公务员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德国还专门制定了《德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廉洁法》《利益法》《回扣法》以及《联邦政府关于联邦管理部门反腐败的行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规范。与此同时,各州还根据自己的地域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反腐败措施。

由上可知,德国的反腐败法律已构成一个相对严密的体系。素以严谨认真、精益求精著称的德国人,其立法的完备可以说是在意料之中,那反腐机构又是如何一丝不苟地执行的呢?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德国 反腐败 利益 犯罪 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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