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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仕灿:学深悟透用好法治反腐利器

2018年04月19日 16:01 | 作者:梅仕灿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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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梅仕灿

3月20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监察法,开启了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新征程。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学深悟透用好监察法这一法治反腐利器,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学深法律条文,深刻认识实施监察法的基本要义。“法者,治之端也。”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也是履行监察职能的基本遵循,必须逐章逐条逐句认真学习,做到学深学透、熟知精通,从中深刻认识国家制定实施监察法的基本要义。监察法是反腐败历史经验的总结。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监察法总结传承反腐败成功经验,体现了监察立法的初心,也凸显了我们党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决心。监察法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固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试点为监察立法提供了智力支持和理性实践,形成的经验和智慧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筑牢了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根基。监察法是公权力监督利器。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对6类对象进行监察,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构筑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法治保障。

悟透法治精神,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通篇贯穿法治反腐精神,必须坚决贯彻这一新变化新要求,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反腐败的根本保证,依法反腐败是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党的全方位、全过程领导,从初核、立案到采取留置措施、提出处置意见和审查意见等,严格按照规定向党委报告,确保监察工作始终在党的坚强领导下进行。要促进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要强化法治反腐理念,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坚持依纪依法惩治腐败。既要做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用好“四种形态”,教育挽救干部,又要与法律惩处贯通,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让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要凝聚法治反腐合力。健全完善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机制、决策机制和具体举措,建立健全大案要案会商、重要工作定期调度、反腐败重大舆情协同应对等机制,特别是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职能优势,增强法治框架下的反腐败工作合力。

用好法定职能,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监察法是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基础性法律,必须坚持依法履职,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察职责。要把准职责定位。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必须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把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这“两把尺子”用好,既协助党委以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又用法律管住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衔接、优势互补。要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委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特别是规定了留置措施,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反腐败法治难题。要严格按照监察法要求,全要素试用监察措施,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特别是把依法用好留置措施作为开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从严把关留置审批,确保反腐败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良性运行。要自觉接受监督。要接受外部监督,在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的基础上,及时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坚持刀刃向内,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坚决防止“灯下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梅仕灿)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法治 反腐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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