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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喝酒需报备,要避免过犹不及

2018年04月20日 15:36 | 作者:朱昌俊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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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某市纪委监察委印发了关于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饮酒报备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实行饮酒报备制度。从3月24日开始,该市纪检监察系统工作日全天24小时严禁饮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所有工作人员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饮酒前均报备,并填写饮酒报备登记表备查。

《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各地“禁酒令”纷纷升级,并多被冠以“最严”头衔,但像该市这般严的还是堪称罕见。此番“禁酒令”在一般公务禁酒之外,还延伸到了节假日。当然,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这份禁酒令只在当地纪检监察系统执行,出发点是“执纪者更要接受监督”,并未辐射整个公务人群;其二,工作日是全天禁酒,节假日、休息日则是报备。也就是说,并不等于工作之外的时间也全部禁酒,只是喝酒必须先报备。

当前,无论是说对执纪者应该要求更高,还是说公务人员工作时间禁止饮酒,在社会层面都已有相当共识。但是,非工作时间的节假日喝酒也得报备,是否有点过犹不及、矫枉过正了?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期间中午不能喝酒,晚上也不行,你在家里也不能喝酒;就算节假日私人活动喝酒,你也要提前报备,不经批准不能私自喝酒。”这是当地纪检人员对这一禁酒令的通俗解读。可是,如此“严”的要求,到底如何实现有效监督?一方面,节假日休息,为了喝口酒就找领导报备,估计大部分人都会“怕麻烦领导”;另一方面,当地纪检部门负责人回应称,此举就是要“让干部养成禁酒的习惯,进而形成一种自觉。”这规定是否真能让地方纪检干部戒酒,也很难说。

所以,就现实看,这种报备制度的执行,可以说基本要靠自觉了。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当不能进行有效监督时,一项制度要求的合理性,则有必要予以重新审视。这不仅是因为制度本身可能被架空,成为摆设,更因为它反而可能滋生其他隐瞒和弄虚作假的风气,削弱这项制度的严肃性。

怎样的“禁酒令”是必要并且可行的,不妨回头看看公务禁酒的初心。公务禁酒,主要是为了化解公职人员喝酒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例如:工作日喝酒,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公务活动用酒,可能造成三公支出的浪费;更恶劣的是,酒桌还可能是权钱勾兑的温床。这些因素,决定了公职人员在工作期间和公务活动上禁酒的必要性。但在工作时间以外,个人在家里小酌一杯,其与公职人员的身份是否形成了绝对的冲突?是不是也该被纳入禁止范畴?这关系到有无必要、能不能监督的问题,也关系到公权与私权的边界问题。

合理的监督制度设计,必须遵循必要性与有效性统一的原则。至少在现阶段,相较于要求“所有工作人员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饮酒前均需报备,把公务禁酒落实好,把权力作为的底线、红线守住,或显得更为迫切,也更为务实。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报备 喝酒 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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