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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擅发“红头文件”需法治助力

2018年04月20日 15:41 | 作者:邓尤福 |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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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网友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举报,称“湖南道县房产局垄断装修行业”。“买了房想装修,必须要房产局签字,还要拿很多证件才可以自己装修,如果拿不出证件,就必须到房产局指定的装修公司装修。”网友质疑道县房产局的规定“有猫腻”、涉嫌“变相收费”。此事迅速引起当地政府重视。(4月19日红网)

湖南道县有关部门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回应网友,称擅自出台“红头文件”的道县房产局党组书记、局长汪华等3人被免职,违法的“红头文件”已被停止执行。按理说,随着擅自出台“红头文件”的3名领导被处分,此事应该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但是从举一反三的角度说,如何杜绝擅自出台“红头文件”,又不得不让我们深思。

就本事件而言,从当地有关部门的回应看,该“红头文件”之所以被称之为擅自出台,源于其存在程序违法、内容违法和违法设立行政许可的问题。既然如此,那红头文件又应该由谁来发布,其发布程序、发布内容等应该由谁来监管。想必这也是大家思考的问题。

其实,“红头文件”只是民间说法,并非法律用语,主要指各级政府机关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声明、公告、公示等文件。而“红头文件”往往又对公众有约束力,甚至涉及到公众的权利和义务。由此来看,“红头文件”是否规范、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当地政府部门形象。

事实上,早在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并在2017年12月22日进行了修改。其对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要求起草规章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需要进行听证。并不是说一个部门的两三个领导就能擅自起草出台“红头文件”。

即便是部门起草的“红头文件”通过班子成员讨论,其规章送审稿还应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其目的就是要避免出现“红头文件”于法无据,甚至是与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和矛盾,确保“红头文件”所发布的内容有法可依。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这也是为“红头文件”明确了统一的决定权和发布权。

回过头看,类似的“红头文件”闹剧各地也有不少,一些看似“权威”的“红头文件”往往违背了法律法规。既暴露出有的部门或领导行政权力的越位,也暴露出一些地方对“红头文件”的监管存在软肋。无疑给各级政府加强“红头文件”管理敲响了警钟。

当然,对于公众来说,如果真正遇到擅自出台“红头文件”,违法设立行政许可的行为,也不必感到茫然而表现得束手无策。其实行政诉讼法已经为此打好了“补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最后要说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必须依法,我们的干部必须增强法治意识。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红头文件 杜绝 法治 擅自 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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