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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明身份”不该成抗法的“通行证”

2018年05月03日 15:26 | 作者:郭斗云 |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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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河北邢台市泉南大街和公园东街交口,交通协警拦住了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告诉车主当日限行尾号5和0,请车主出示驾驶证和行车本接受处理。于是,车主说:“我是市政府办公室的,我就是管交警的,我急着去派出所办事。”(5月2日《新京报》)

公职人员,在开展公务活动中,主动把身份亮出来,看似一件不起眼的小事,其实蕴含着大道理。“亮明身份”,意味着公职人员对处理公务、执行公事的一种角色定位,是敢于尽心尽力履行本职工作的表现,体现了公务人员敢于担当,一言一行愿接受群众监督的职业素养。

“亮明身份”,是尽职尽责、阳光行政的举措,而非抗法的“通行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谁能够在法律面前拥有特权,更没有谁能够越过法律权限。在协警执法的过程中,不管公务人员是办私事还是办公事,表明“我是市政府办公室的,我就是管交警的”,“亮明身份”,将其身份作为“唬人”乃至“抗法”的底气,无疑是打错了算盘。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当今这个法治社会,只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人民生活更加健康、快乐、幸福。

“亮明身份”,把身份当做抗法的“通行证”,乍一看,是部分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认真分析其原因是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在作怪。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学法、懂法、守法是一项基本功,也是每一个公民应该遵循的规则。“我是市政府的,我是管交警的”,这样的身份按理来说不应该不懂交通法律法规,应该成为遵守交通规则的带头示范者,以身作则。反而试图“亮明身份”当抗法的“保护伞”,归根结底,是“人治思维”“特权观念”思想意识在“抬头”。

把“亮明身份”,将身份当做抗法的“通行证”,不是小事,需要重视,更需要付诸行动。首先,要从制度上完善机制。从制度上定规矩,在机制中明惩戒,加大“亮明身份”当“通行证”的抗法成本,让“有身份”的人不敢为。其次,要从行动上规范作风。公务人员带头学法懂法用法,依法行政,严格公事公务活动工作作风,自觉遵守,让“有身份”的人不会为。再次,要从思想上提高意识。人人懂法律,人人用法律,人人守法律,在思想上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每个人都成为遵法者,每个人成为法治的监督者,让“有身份”的人不能为。

法者,治之正也。身份不能作为抗法的通行证,无论多么“光鲜亮丽”的身份,都不能作为支配法律的权限支配,更不能为抗法提供“保护伞”,任何将身份当作抗法“通行证”的人,注定是行不通的。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抗法 亮明身份 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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