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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 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网络环境

全国政协“《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制定”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8年05月15日 15:4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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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朱征夫:
建议经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年龄标准应定在14岁

围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 建议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需监护人同意的年龄标准确定为14岁。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的主要制度是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监护人同意制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已有类似规定,但一律确定为18岁,建议结合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所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细分。各国对于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需经家长同意的年龄标准虽不相同,但均低于其未成年人的认定标准。5月1日已生效的国家推荐性技术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规定也是14岁。因此,对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身心比较成熟,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同意他人收集其个人信息,而无需家长同意。

二、 结合实践合理区分监护人同意制度的适用对象。对于专门面向儿童的在线服务提供者,要获得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对一般性网站则适度放宽,更多由监护人主动承担责任。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制度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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