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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危废污染防治条例

旧电池等危险废物拟禁混入生活垃圾

2018年05月31日 10:17 | 作者:高枝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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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一审。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旧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危险废物,今后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个人违规最高可处500元罚款。

危险废物与普通人生活息息相关,医院用剩的医疗废物、废旧电池灯管都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危险废物。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副主任冶冰介绍,2017年,全市共产生工业企业危险废物12.69万吨,医疗废物3.68万吨,全部得到无害化处置。但机动车维修和实验室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缺乏有效监管,环境风险较大。此外,本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还存在处置行业定位不清、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能力不足、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

关于危险废物包含的范围,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富莹介绍,危险废物属于具有腐蚀性、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目前分为46类479种,一般根据产生来源不同分为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化学品、药剂,日常工作生活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李富莹表示,条例强化源头控制,突出前端减量、事前预防的理念,重点强调相关企事业单位要采取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的有效措施。条例草案拟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时间、数量及流向等情况。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永久保留台账。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运输车辆需安装卫星定位

危险废物运输环节中稍有不慎,有毒有害物质就会给环境带来严重污染或潜在风险。

针对运输环节,条例草案拟规定,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倾倒危险废物。

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本市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许可的单位和车辆信息。

废旧电池混入生活垃圾将被处罚

未来,随手乱扔废电池或将面临处罚。条例草案提出,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拟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危险废物回收设施,分类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机动车销售者应建废旧电池回收网络

冶冰介绍,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年产生量均不低于5万吨,但2017年分别只有1.28万吨、0.054万吨被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利用,多数被转移至周边省市无资质企业,其处理过程设备简陋、工艺落后、污染问题突出。

针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产生的废旧电池,条例草案提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者应当标识自身生产、销售产品使用电池的危险特性。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废旧电池回收网络,通过售后服务、维修、拆解等渠道回收废旧电池,定期发布回收信息。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实行产品编码,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

此外,条例草案拟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对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当自行或通过机动车维修企业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人大建议: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应分类施策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认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性质类似,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建议科学定位、分类施策。一方面,对于处置医疗垃圾和居民生活中产生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设施、中转贮存设施,应当明确其城市基础设施定位,由市区政府投资或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对运行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对于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设施,要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采取培育市场与政策支持并重的方式,合理确定收费价格,强化市场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编辑:赵彦

关键词:旧电池 危险废物 禁混入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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